证监会研讨完善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
将研究开展公益诉讼等试点工作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见习记者 罗莎莎
证监会近日在南京召开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法律制度完善座谈会。证监会和相关专家对证券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完善达成重要共识,必将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未来走向起到重要影响,“做好这项工作事关规范公正的市场秩序,事关市场恒久信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黄炜认为。
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
黄炜指出,证券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工作,是实现对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证监会始终高度重视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会议重点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一是监管机构如何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包括支持诉讼,和解金赔偿制度,先行赔付制度,责令回购制度,责令公开承诺强制履行制度等;二是如何进一步完善证券领域的民事诉讼制度机制,包括诉讼机制环节的示范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责任分配环节的举证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三是如何发挥仲裁、调解等社会机制在投资者损害赔偿方面的功能作用,包括专业仲裁制度,小额纠纷调解制度,诉调对接制度等。
会议认为,要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特点,针对中小投资者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的制度安排,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这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进一步完善相关各项制度机制,发挥好立法、司法、行政、市场等各方力量,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共同努力,将证券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落到实处。
实行倾斜性保护原则
我国证券市场有超过1亿的开户投资者,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占比超过99%,绝大部分是持股市值不足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直接关系上亿投资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
与会专家、行业代表等围绕监管机构如何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如何解决中小投资者主张赔偿的专业能力不足、如何解决及时稳定市场预期需要的民事赔偿实现时效话题展开讨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顾功耘说,在做顶层设计时要以便利高效低成本为原则,还要将保护中小投资者上升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高度,实行倾斜性保护原则。对于保护手段,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手段;对于举证责任难,可以进行适当免除。
“降低举证责任的难度,就要提高披露义务,未尽到披露义务就要承担责任。对先行赔付制度,要确定赔付时间节点,怎么赔、谁来赔、赔多少、赔偿标准等系列问题。”南京大学教授曾洋认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提出,传统民事侵权是损失填补原则,需要判断侵权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但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大都为故意导致,可以在此基础上设定框架,让侵权人证明其行为不存在故意,以此判定其要承担何种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顾韬认为,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问题,需要多元化解决纠纷的途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证券领域,相当一部分投资人为个人,举证能力有限,取证也难。从司法角度来说,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证据标准方面也可以适当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员周伦军认为,在发行市场民事责任的制度设计中,尤其需要对法律责任的边界进行区分,例如发行人、承销商以及会计师、律师等参与主体各自的义务是什么,违反义务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加快推进证券法修订
座谈会经过一天热烈的研讨,形成了诸多共识,必将对今后证券监管走向起到重大推动和引领作用。
其中围绕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这一核心,研究提出了应当加强六方面工作:一是加快推进证券法修订、期货法制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的专门法律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加强对投资者损害的司法救济保护;三是探索完善适应投资者保护特点需要的诉讼机制,研究开展支持诉讼、示范诉讼、公益诉讼等试点工作;四是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先行赔付、行政和解金补偿、专业仲裁、小额纠纷调解等制度机制,深化实践探索;五是深入研究境外市场的经验做法,包括责令回购股权、通过公平基金赔偿投资者等,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提供参考借鉴;六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力度,增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与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