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海外投资平台诈骗230万余元 17名80后、90后获刑

2018-11-08 10:49: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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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海外投资平台诈骗230万余元17名80后、90后获刑

图为17名被告人。 信阳中院 摄

中新网郑州11月7日电 (记者 刘鹏李贵刚)年纪轻轻不学好,17名80后、90后通过虚拟网络投资平台的手段诈骗李某等12名被害人共计230余万元,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图为庭审现场。 信阳中院 摄

图为庭审现场。 信阳中院 摄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消息称,该院近日依法对上诉人代某强等17人涉嫌诈骗罪案二审宣判,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代某强、江甲、代某鹏等17人有期徒刑11年至1年4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1万元不等,对代某强、江甲、代某鹏等被告人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至1年不等附加刑,上列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赃款发还被害人,责令上列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未得到的被骗损失,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经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江乙向代某强、江某甲推荐一款自称是澳大利亚“富通外汇”的交易平台,宣称该平台做网络股票和外汇投资,客户投入平台的钱除平台提取手续费、平台提供者获利外,加入者可获取投资人90%的投资款;开通“富通外汇”交易平台,不需要注册公司、不需要签合作协议,只需提供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双方达成一致后,江甲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开通该平台链接。

此后,代某强、江甲、代某鹏、唐某松、牛某涝五人筹资,租赁合肥市经开区某小区14楼东作为办公场所,购买电脑、办公桌等用品,五人约定按出资款的多少占有股份并分红。代某强、江甲、代某鹏三人每人占股21%,牛某涝占股19%、唐某松占股18%。

在运营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及规避风险,五人每人拿出2%股份交给江乙,江乙在没有投资的情况下,占有股份10%。招聘从事证券咨询代理时的同事被告人赵某亮、胡某国等人参与。后几人进行分工,并招聘业务员被告人李甲、郭某、宋某、江丙、程某、刘某、叶某鑫、江某昌、李某富。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富通外汇”平台在具体操作中,设有“富通财富俱乐部”、“财富共赢俱乐部”两个QQ群。由代某强提供客户信息,业务员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话术”本上的流程与客户对话,让客户关注股票行情,之后电话回访客户,让客户加QQ群聊天,业务员会有数个QQ号。在群里,各业务员发股票上涨的截图等信息,借此机会向客户推荐外汇,诱骗客户投资“富通外汇”交易平台。此后,牛某涝、唐某松冒充外汇分析师,让客户在平台里投资,指导客户在网上操作,让钱进入指定的地点。先让客户赚钱,吸引客户加大投资,最终将钱亏空。客户每往平台亏损一笔,各业务员等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成。2017年4月至8月,骗取被害人李甲等12人共计2303631.78元。

一审法院认为,1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交易平台,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对代某强等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0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至4万元不等,剥夺政治权利2年至1年不等;对赵某亮、胡某国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代某强等17人不服,依法向信阳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另查明,上诉人江乙在二审羁押期间,向羁押机关提供同监室在押人员刘某盗窃价值4800元摩托车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信阳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代某强等1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交易平台,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代某强、江甲、江乙、代某鹏、唐某松、牛某涝、赵某亮、李甲系数额特别巨大,胡某国、郭某、江某昌、宋某系数额巨大,李某富、刘某、叶某鑫系数额较大,江丙、程某系诈骗未遂。其中代某强、江甲、江乙、代某鹏、唐某松、牛某涝系主犯,赵某亮、胡某国、李甲、郭某、刘某、江某昌、宋某、李某富、叶某鑫、江丙、程某系从犯。原判决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上诉人赵某亮、胡某国、李甲、郭某、刘某、江某昌、宋某、李某富、叶某鑫、江丙、程某诈骗数额应根据其分别实际参与的犯罪数额计算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上诉人江乙有立功情节,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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