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 宅急送总裁需向老东家赔偿200余万

2018-11-29 08:31:35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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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 宅急送总裁赔钱

安迅物流有限公司原总裁刘冬屯离职后,入职与该公司同属竞争企业的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总裁。因刘冬屯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刘冬屯支付安迅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24万余元。

刘冬屯:两公司非竞争关系

刘冬屯于2015年12月31日与安迅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总裁,负责安迅公司的全面管理,双方曾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期限从离职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2016年9月29日,刘冬屯提出辞职,后于同年12月入职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职位为总裁。

去年2月22日,安迅公司向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刘冬屯立即与宅急送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停止竞业行为,刘冬屯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18年11月4日。同时,刘冬屯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37万余元以及赔偿擅自离职导致的损失46万余元。后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至2018年11月4日,刘冬屯支付安迅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37万余元。双方均提起诉讼。

刘冬屯主张,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了层层阻力,无法施展拳脚,从职业发展角度考虑提出离职申请。安迅公司百般阻挠,一直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在安迅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未足额支付实际发生工作对应的工资及下半年按比例应支付的奖金的情形下,他停止了工作。离职半个月后,安迅公司向他发送邮件通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从通知之日至今,公司始终未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或通知其已将相应补偿金进行提存待领。

刘冬屯认为,他任职的宅急送公司与安迅公司并非竞争关系,竞业限制协议中并未列明宅急送公司为竞争企业。对方应在他最后的离职日期2016年10月29日前书面告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但他是在11月16日收到电子邮件通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按照该协议,刘冬屯竞业限制义务已经免除,安迅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安迅公司:被告无权要求补偿金

安迅公司称,宅急送公司与该公司从事相同业务,属于同行业竞争企业。在刘冬屯离职时,公司已告知其离职后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在其离职后不久即向其送达了竞业限制履行通知书。刘冬屯于2016年11月4日从公司离职,当月底就入职宅急送公司,因此无权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公司还表示,刘冬屯离职前月均工资为15万余元,离职前12个月薪资总额187万余元(税前),其月工资为社会平均工资20余倍。如果刘冬屯不违反竞业限制,公司将向其支付每月5万余元的补偿金。由于刘冬屯工资较高,因此其应支付的违约金也较高。且刘冬屯离职后马上入职宅急送公司,存在明显恶意,应加重处罚。公司还称,刘冬屯擅自离职、未做工作交接给该公司实际造成损失,但未就此进行举证。

法院:认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朝阳法院认为,安迅公司与刘冬屯签署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从经营范围看,宅急送公司与安迅公司应属竞争企业。从刘冬屯的职务看,其在两公司均担任总裁,负责两公司的全面运营管理,对于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存在竞争风险。刘冬屯在离职安迅公司后入职该公司的竞争企业宅急送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安迅公司违约金。

刘冬屯曾在宅急送公司工作17年,最高职位为副总裁,与安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担任总裁,工作1年后再次入职宅急送公司,职位亦为总裁,其职务重要且特殊,对两公司的运营及发展影响巨大,较之一般的劳动者,刘冬屯应负有更谨慎的注意义务。

综合考量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劳动者的职务、劳动者的在职时间、违约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以及北京市的经济水平等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失衡。为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予以酌减,具体数额以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计算。

据此 ,一审判决刘冬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迅物流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24万余元。

责任编辑: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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