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科技与国泰君安内幕交易 中国证监会对此进行处罚

2020-07-02 08:17:06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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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网站6月16日发布了2份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高翔、程晓内幕交易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002341.SZ)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8年1月底,新纶科技财务部门开始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提供财务数据用于编制利润分配预案。2018年2月初,新纶科技常务副董事长兼总裁傅某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侯某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建议。2018年2月5日前一两天,时任新纶科技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翔安排董秘处主任助理张某起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即以总股本为基数,现金红利金额是当年净利润的10%,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2月5日,张某起草《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并发给高翔,高翔随后将张某起草的方案分别向傅某、侯某汇报。2月13日,傅某、高翔与侯某讨论决定在利润分配的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

2月28日,新纶科技发布《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称拟以总股本5.03亿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中国证监会认为,新纶科技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2月5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高翔不晚于2018年2月5日知悉内幕信息。

经查明,高翔、程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高翔使用李某、刘某培名下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新纶科技”38.68万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获利132.06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下同)。其中,“李某”账户于2018年2月5日买入“新纶科技”1.68万股,成交金额34.36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自2018年4月27日开始卖出涉案股票,截至中国证监会调查时,涉案的3.36万股已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2.99万元,累计获利8.63万元。“刘某培”账户于2018年2月7日至27日买入“新纶科技”37万股,成交金额802.34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于2018年3月19日全部卖出涉案股票,成交金额926.96万元,累计获利123.43万元。

“李某”“刘某培”证券账户是高翔通过他人联系的配资账户,两账户内优先级资金分别由李某和刘某培提供,劣后资金为高翔通知新纶科技财务部人员转入,劣后资金直接来源于新纶科技控制的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刘某培”证券账户涉案交易决策系由高翔做出,高翔向吴某下达交易指令,吴某让周某按高翔的指令具体操作。2018年1月,周某开始操作两证券账户时,有大半个月在新纶科技办公地操作下单,期间高翔会去周某处查看交易情况。

中国证监会认为,高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高翔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高翔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涉案期间,程晓与高翔有频繁通讯联络,程晓控制使用其母郑某平名下证券账户于2018年2月27日买入“新纶科技”11.60万股,相关交易活动明显异常,涉案股票卖出后获利8.56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下同)。

“郑某平”账户于2018年2月27日买入“新纶科技”11.60万股,成交金额274.81万元;次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83.88万元,累计获利8.56万元。“郑某平”账户在交易“新纶科技”前4年多无交易,在涉案期间突击转入资金并于2018年2月27日13:20至14:17全部用于申报买入“新纶科技”,次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即开始申报卖出,并于9:25至9:34全部申报卖出,自此至2018年7月未再交易。该账户单向买入“新纶科技”的意愿强烈,交易动机明确、交易异常。“郑某平”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程晓及其妻杨某。“郑某平”证券账户及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户预留的联系电话均为程晓的手机号。

程晓时为国泰君安证券深圳分公司金融市场部业务经理,自2016年开始与新纶科技有业务合作。2017年,程晓多次带国泰君安证券深圳分公司投行部人员到新纶科技拜访。2018年1月,程晓曾受高某之托帮助联系配资账户,后程晓本人出面与资金方签订了配资协议。2018年2月至6月,程晓与高翔每月均有通讯联系,程晓在2018年2月24日(周六)、26日至28日与高翔均有通话。“郑某平”证券账户于2018年2月26日进行银证转账、27日买入“新纶科技”。

中国证监会认为,程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程晓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程晓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007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坐落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深圳市新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新纶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为侯毅、张原、刘晓渔、张强和庄裕红五名自然人。

2018年2月28日,新纶科技发布《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总股本5.03亿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规定: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 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高翔)

〔2020〕7号

当事人:高翔,男,1978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高翔内幕交易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高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及高翔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2018年1月底,新纶科技财务部门开始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以下简称董秘处)提供财务数据用于编制利润分配预案。2018年1月底、2月初,董秘处内部讨论包含利润分配预案在内的2017年度董事会议案事项。2018年2月初,新纶科技常务副董事长兼总裁傅某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侯某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建议,其间,董秘处初步拟定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0股的方案。

2018年2月5日前一两天,时任新纶科技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翔安排董秘处主任助理张某起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即以总股本为基数,现金红利金额是当年净利润的10%,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2月5日,张某起草《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并发给高翔,高翔随后将张某起草的方案分别向傅某、侯某汇报。2月13日,傅某、高翔与侯某讨论决定在利润分配的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2月27日上午,新纶科技董事会和监事会先后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月28日,新纶科技发布《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称拟以总股本503,216,49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文件、工作邮件、情况说明、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纶科技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2月5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高翔不晚于2018年2月5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高翔内幕交易“新纶科技”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高翔使用李某、刘某培名下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新纶科技”386,800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获利1,320,590.90元(已扣除交易税费,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账户基本信息、交易情况及交易特征

1.账户基本信息

“李某”账户于2018年1月19日在华创证券深圳香梅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为31****9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2****232、深圳股东账户024****499。

“刘某培”账户于2010年9月10日在平安证券深圳商报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为3016****9975,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3****519、深圳股东账户014****404。

2.账户交易“新纶科技”的情况

“李某”账户于2018年2月5日买入“新纶科技”16,800股,成交金额343,56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自2018年4月27日开始卖出涉案股票,截至我会调查时,涉案的33,600股(含2018年4月3日新纶科技实施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获转增的16,800股)已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29,896.65元,累计获利86,301.39元。

“刘某培”账户于2018年2月7日至27日买入“新纶科技”370,000股,成交金额8,023,419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于2018年3月19日全部卖出涉案股票,成交金额9,269,572.03元,累计获利1,234,289.51元。

3.账户交易特征

李某账户于2018年1月19日新开户,开户后仅交易“新纶科技”,2018年2月1日至5日,账户资金全部用于单向买入“新纶科技”,买入占比和持股占比均为100%。

刘某培账户在2018年2月7日前一年内无交易。2018年2月7日至27日仅交易“新纶科技”。

(二)高翔使用“李某”“刘某培”证券账户的情况

1.账户来源、资金划转及归属情况

“李某”“刘某培”证券账户是高翔通过他人联系的配资账户,两账户内优先级资金分别由李某和刘某培提供,劣后资金为高翔通知新纶科技财务部人员转入,劣后资金直接来源于新纶科技控制的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账户下单留痕情况

李某账户交易“新纶科技”均使用归属地为广州的手机号码131****1235委托下单。刘某培账户交易“新纶科技”主要使用归属地为深圳的手机号码182****7510委托下单。

3.涉案交易决策情况

“李某”“刘某培”证券账户涉案交易决策系由高翔做出,高翔向吴某下达交易指令,吴某让周某按高翔的指令具体操作。2018年1月,周某开始操作两证券账户时,有大半个月在新纶科技办公地操作下单,期间高翔会去周某处查看交易情况。

以上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高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高翔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高翔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16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程晓)

〔2020〕8号

当事人:程晓,男,1980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程晓内幕交易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程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及知情人

2018年1月底,新纶科技财务部门开始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以下简称董秘处)提供财务数据用于编制利润分配预案。2018年1月底、2月初,董秘处内部讨论包含利润分配预案在内的2017年度董事会议案事项。2018年2月初,新纶科技常务副董事长兼总裁傅某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侯某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建议,其间,董秘处初步拟定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0股的方案。

2018年2月5日前一两天,时任新纶科技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某安排董秘处主任助理张某起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即以总股本为基数,现金红利金额是当年净利润的10%,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2月5日,张某起草《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并发给高某,高某随后将张某起草的方案分别向傅某、侯某汇报。2月13日,傅某、高某与侯某讨论决定在利润分配的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2月27日上午,新纶科技董事会和监事会先后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月28日,新纶科技发布《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称拟以总股本503,216,49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文件、工作邮件、情况说明、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纶科技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2月5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高某不晚于2018年2月5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程晓内幕交易“新纶科技”

涉案期间,程晓与高某有频繁通讯联络,程晓控制使用其母郑某平名下证券账户于2018年2月27日买入“新纶科技”116,000股,相关交易活动明显异常,涉案股票卖出后获利85,567.47元(已扣除交易税费,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账户基本信息、交易情况及交易特征

1.账户基本信息及交易“新纶科技”的情况

“郑某平”账户于2013年2月26日在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为0430****9189,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2****686。

“郑某平”账户于2018年2月27日买入“新纶科技”116,000股,成交金额2,748,130元;次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838,771元,累计获利85,567.47元。

2.账户交易特征

“郑某平”账户在交易“新纶科技”前4年多无交易,在涉案期间突击转入资金并于2018年2月27日13:20至14:17全部用于申报买入“新纶科技”,次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即开始申报卖出,并于9:25至9:34全部申报卖出,自此至2018年7月未再交易。该账户单向买入“新纶科技”的意愿强烈,交易动机明确、交易异常。

(二)程晓控制使用“郑某平”证券账户

1.资金划转情况

“郑某平”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程晓及其妻杨某。2018年2月26日,“郑某平”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收到程晓转入275万元,资金来源主要是杨某转入的237万元和程晓贷款转入的30万元,次日,该账户将前述资金全部用于买入“新纶科技”。涉案股票卖出所获283.65万元于3月6日、7日全部转至程晓银行账户,程晓随即将其中250万元转至杨某银行账户、将30.04万元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2.开户预留信息及交易下单情况

“郑某平”证券账户及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户预留的联系电话均为程晓的手机号。涉案交易前,该账户自2013年3月4日至2018年2月28日有51个交易日进行共432笔委托下单,其中33笔使用归属地为深圳市的手机号码委托下单,其余399笔均为网络委托下单,网络委托所用IP地址绝大部分归属地为程晓日常工作生活所在的深圳市。

涉案交易均为网络委托,2018年2月27日、28日使用同一台电脑下单,下单所用IP地址均归属于深圳市。

(三)程晓在涉案期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的情况

程晓时为国泰君安证券深圳分公司金融市场部业务经理,自2016年开始与新纶科技有业务合作。2017年,程晓多次带国泰君安证券深圳分公司投行部人员到新纶科技拜访。2018年1月,程晓曾受高某之托帮助联系配资账户,后程晓本人出面与资金方签订了配资协议。

2018年2月至6月,程晓与高某每月均有通讯联系,程晓在2018年2月24日(周六)、26日至28日与高某均有通话。“郑某平”证券账户于2018年2月26日进行银证转账、27日买入“新纶科技”。

以上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程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程晓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程晓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16日

责任编辑:ERM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