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简称“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存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江津银保监分局对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2019年,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聘任业务人员开拓营业货车业务,带领支公司员工组成团队为运输公司等办理营业货车投保业务,后该公司引入9名个人代理人提供送单等相关客户维护服务,并将投保车险划为个人代理业务。涉及运输公司共投保机车险190笔,不含税保费83.34万元,其中,营业货车交强险94笔,不含税保费27.54万元;营业货车商业险96笔,不含税保费55.8万元。承保清单列明个人代理人手续费13.66万元,尚未支付。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经理何忠伟负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江津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罚款8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何忠伟警告并罚款1万元。
官网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9月28日在西安成立。公司目前为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主要股东为延长石油集团、上海复星集团、陕西有色集团等,公司注册资本金30.09416亿元。截至2019年年底,拥有分公司27家,航运保险运营中心1家,中心支公司185家,支公司365家,营销服务部411家,营业部1家,各类分支机构990家,拥有一万三千余名员工,公司总资产147.26亿元,净资产49.19亿元。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津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泉山路66号附137号3-10
主要负责人:何忠伟
当事人:何忠伟
身份证号:51020219610402****
职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经理
住址:重庆市璧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江津银保监分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2019年,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聘任业务人员开拓营业货车业务,带领支公司员工组成团队为运输公司等办理营业货车投保业务,后该公司引入9名个人代理人提供送单等相关客户维护服务,并将投保车险划为个人代理业务。涉及运输公司共投保机车险190笔,不含税保费83.34万元,其中,营业货车交强险94笔,不含税保费27.54万元;营业货车商业险96笔,不含税保费55.8万元。承保清单列明个人代理人手续费13.66万元,尚未支付。
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经理何忠伟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业务台账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永安财险璧山支公司罚款8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何忠伟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