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监管条例尘埃落定,令万亿规模互联网贷款产业骤然戴上了“紧箍咒”。
7月17日,银保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
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相关条款做出多次修改。比如在风险管理方面,考虑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多维度、多要素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特征,相关部门不再将“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在放款控制方面,相关部门在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在担保增信方面,相关部门增加“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要求,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记者了解到,随着《办法》正式实施,不少银行正着手调整互联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一是针对各类合作机构构建统一的准入机制;二是与助贷、互联网联合贷款等合作机构重新调整书面合作协议条款,按《办法》要求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尤其是将合作机构原先自行向借款人收取的服务费(以及会员费)纳入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整体息费范畴;三是针对部分小微企业、个体户的互联网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一改原先将贷款资金直接打入借款人账户的做法,避免贷款资金变相违规流入股票房地产市场等。
“不过,整个业务操作流程调整需要花费一段时间。”一家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向记者透露,原因是部分合作机构坦言临时调整合作协议条款对他们业务冲击较大,希望给予一段时间过渡期。
记者多方了解到,尽管《办法》对互联网贷款各个环节操作合规性做出详尽规范,但如何解决互联网贷款行业某些潜规则,依然需要更完善的监管细则。比如部分中小银行与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开展联合贷款时,被要求“贷款审核通过率不低于80%”,无形间令前者失去了风控决策自主权,与《办法》监管意图不符;此外部分银行向关联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资金,用于给自身互联网贷款坏账“兜底”,等于用银行自己的钱“美化”互联网贷款业绩,也与监管要求银行客观审视业务风险的要求“背道而驰”。
上述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坦言,这意味着互联网贷款的规范操作正迈入“深水区”,目前他们能做的,就是严格遵循《办法》要求对某些灰色操作进行整改。
“如今银行高层最担心的,就是相关违规操作被举报,可能会遭遇监管部门严厉处罚,影响整个银行加快零售业务转型的步伐。”他强调说。
银行业务整改进行时
记者了解到,在5月9日-6月9日期间,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银行与金融科技合作平台均表达了不少修改建议,其中部分金融科技合作平台认为很多借款人未必有稳定工作,因此个人的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必齐全,将它们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反而有失偏颇;部分银行则指出助贷机构已递交借款人的央行征信记录报告,银行重复调取显得没有必要;也有部分专家提出,当前部分银行发放互联网贷款时,都会要求借款人购买一份担保协议,此举令银行认为互联网贷款风险可控,反而大幅放宽贷款风控审核尺度以追求规模效应,导致风控管理日益“空心化”。
一位接近监管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银保监会方面对机构建议都做了逐条认真研究,绝大多数建议都被采纳。
“当然,也有一些原则性监管条款,相关部门没有做出让步。”他指出,比如有金融科技合作平台建议能否将个人互联网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从20万元放宽至30万元,以此激发个人消费潜力,但银保监会鉴于防范个人债务杠杆快速增长,并未同意这项建议。也有银行机构也提议能否对合作机构采取差异化的准入门槛,相关部门也坚持原先的立场。
上述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向记者透露,因此他们根据《办法》要求,着手针对合作机构构建统一的准入门槛。
“以往相关准入门槛的确有点乱。”他坦言。比如助贷机构的合作准入门槛差异化极大,有些是看中其股东背景,有些是看中其愿意在银行存入高额的风险准备金,有些则基于其强大的获客导流能力与完善风控体系等。如今随着准入门槛统一,部分助贷机构将可能被排除。
他坦言,目前令他们比较伤脑筋的,是说服助贷机构将服务费(以及会员费)等收费项目悉数纳入银行互联网贷款息费范畴。以往,服务费、会员费属于助贷机构的自留收费项目,也是他们获取经营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如今按照《办法》要求,这些费用不能直接面向借款人收取,而是纳入银行息费范畴,等于断了助贷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
“部分合作助贷机构坦言此举对他们营收影响太大,希望银行能给予一个过渡期,同时,还能提供更高的利润分成比重以填补服务费损失。”这位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透露。银行方面对此态度相当强硬,若助贷合作机构无法尽早完成收费模式整改,他们将暂时中止助贷资金合作。
一位中小银行个金部门负责人坦言,此举针对中小助贷机构相当有效,但面对大型金融科技平台,中小银行则显得比较“软弱”。比如他们与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时,被要求强制跟投比例不低于80%(即大型金融科技平台批复的80%贷款业务,银行必须同意一起放贷),无疑将削弱银行风控决策的自主性,与《办法》监管要求不符。
在他看来,中小银行对此也无可奈何,因为大型金融科技平台所提供的导流与风控服务,恰恰能填补中小银行布局零售贷款业务的薄弱环节。如今他们只能借助《办法》给予的两年新老还断宽限期,与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协商能否逐步降低“强制跟投”比重。
“压力测试”悄然开展
记者多方了解到,尽管《办法》大幅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但鉴于疫情冲击与经济环境变化,不少银行对拓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态度日益谨慎。
一位民营银行贷后管理部门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不少银行内部都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压力测试——若疫情反复与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将会有多少借款人受影响而出现还款逾期状况,以此作为他们收紧互联网贷款审核门槛的重要依据。
“不过,目前多数银行的互联网贷款坏账风险依然可控。”前述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坦言,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银行在发放互联网贷款时,会要求借款人购买担保协议,由担保机构给信贷坏账“兜底”。而在实际操作环节,这些担保机构所获得的部分担保融资,来自上述互联网放贷银行,因此银行等于是用自己的“钱”,给自身互联网贷款坏账进行“兜底”,以美化互联网贷款业绩。
“如今我们比较担心的是,若监管部门发现这种状况,会认为银行通过技术手段掩盖互联网贷款实际坏账风险,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他指出。这反而会拖累银行向零售业务转型的步伐。
上述民营银行贷后管理部门人士表示,如今他们还在按照《办法》要求,对第三方催收合作机构经营合规性进行评估。
“事实上,多数银行都将互联网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催收任务,委托给这些机构处置。”他告诉记者。但在当前环境下,这些催收合作机构工作难度不小,比如他们若派遣多人(超过2人)上门催收,在某些地方会被视为寻衅滋事,因此留下“不良催收记录”,导致银行无奈终止与他们的业务合作。
他表示,为此他们转而采取批量诉讼方式以实现快速催收。但在实际操作环节,若法院直接给予判决,银行有权利从逾期借款人账户扣款“还贷”,但仲裁的执行力则显然较弱。
“因此我们正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沟通,能否联合当地司法部门加快逾期贷款诉讼案例的判决效率,与《办法》相互配合构建更完善的合规催收环境。”他表示。受制催收“受限”导致坏账压力骤增,部分银行要么“迫使”合作助贷机构大幅追加风险准备金作为业务安全垫,要么悄悄引入第三方机构风控模型作为核心放贷决策依据,令某些违规操作再度“死灰复燃”。
一纸监管条例尘埃落定,令万亿规模互联网贷款产业骤然戴上了“紧箍咒”。
7月17日,银保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
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相关条款做出多次修改。比如在风险管理方面,考虑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多维度、多要素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特征,相关部门不再将“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在放款控制方面,相关部门在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在担保增信方面,相关部门增加“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要求,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记者了解到,随着《办法》正式实施,不少银行正着手调整互联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一是针对各类合作机构构建统一的准入机制;二是与助贷、互联网联合贷款等合作机构重新调整书面合作协议条款,按《办法》要求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尤其是将合作机构原先自行向借款人收取的服务费(以及会员费)纳入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整体息费范畴;三是针对部分小微企业、个体户的互联网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一改原先将贷款资金直接打入借款人账户的做法,避免贷款资金变相违规流入股票房地产市场等。
“不过,整个业务操作流程调整需要花费一段时间。”一家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向记者透露,原因是部分合作机构坦言临时调整合作协议条款对他们业务冲击较大,希望给予一段时间过渡期。
记者多方了解到,尽管《办法》对互联网贷款各个环节操作合规性做出详尽规范,但如何解决互联网贷款行业某些潜规则,依然需要更完善的监管细则。比如部分中小银行与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开展联合贷款时,被要求“贷款审核通过率不低于80%”,无形间令前者失去了风控决策自主权,与《办法》监管意图不符;此外部分银行向关联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资金,用于给自身互联网贷款坏账“兜底”,等于用银行自己的钱“美化”互联网贷款业绩,也与监管要求银行客观审视业务风险的要求“背道而驰”。
上述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坦言,这意味着互联网贷款的规范操作正迈入“深水区”,目前他们能做的,就是严格遵循《办法》要求对某些灰色操作进行整改。
“如今银行高层最担心的,就是相关违规操作被举报,可能会遭遇监管部门严厉处罚,影响整个银行加快零售业务转型的步伐。”他强调说。
银行业务整改进行时
记者了解到,在5月9日-6月9日期间,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银行与金融科技合作平台均表达了不少修改建议,其中部分金融科技合作平台认为很多借款人未必有稳定工作,因此个人的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必齐全,将它们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反而有失偏颇;部分银行则指出助贷机构已递交借款人的央行征信记录报告,银行重复调取显得没有必要;也有部分专家提出,当前部分银行发放互联网贷款时,都会要求借款人购买一份担保协议,此举令银行认为互联网贷款风险可控,反而大幅放宽贷款风控审核尺度以追求规模效应,导致风控管理日益“空心化”。
一位接近监管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银保监会方面对机构建议都做了逐条认真研究,绝大多数建议都被采纳。
“当然,也有一些原则性监管条款,相关部门没有做出让步。”他指出,比如有金融科技合作平台建议能否将个人互联网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从20万元放宽至30万元,以此激发个人消费潜力,但银保监会鉴于防范个人债务杠杆快速增长,并未同意这项建议。也有银行机构也提议能否对合作机构采取差异化的准入门槛,相关部门也坚持原先的立场。
上述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向记者透露,因此他们根据《办法》要求,着手针对合作机构构建统一的准入门槛。
“以往相关准入门槛的确有点乱。”他坦言。比如助贷机构的合作准入门槛差异化极大,有些是看中其股东背景,有些是看中其愿意在银行存入高额的风险准备金,有些则基于其强大的获客导流能力与完善风控体系等。如今随着准入门槛统一,部分助贷机构将可能被排除。
他坦言,目前令他们比较伤脑筋的,是说服助贷机构将服务费(以及会员费)等收费项目悉数纳入银行互联网贷款息费范畴。以往,服务费、会员费属于助贷机构的自留收费项目,也是他们获取经营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如今按照《办法》要求,这些费用不能直接面向借款人收取,而是纳入银行息费范畴,等于断了助贷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
“部分合作助贷机构坦言此举对他们营收影响太大,希望银行能给予一个过渡期,同时,还能提供更高的利润分成比重以填补服务费损失。”这位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透露。银行方面对此态度相当强硬,若助贷合作机构无法尽早完成收费模式整改,他们将暂时中止助贷资金合作。
一位中小银行个金部门负责人坦言,此举针对中小助贷机构相当有效,但面对大型金融科技平台,中小银行则显得比较“软弱”。比如他们与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时,被要求强制跟投比例不低于80%(即大型金融科技平台批复的80%贷款业务,银行必须同意一起放贷),无疑将削弱银行风控决策的自主性,与《办法》监管要求不符。
在他看来,中小银行对此也无可奈何,因为大型金融科技平台所提供的导流与风控服务,恰恰能填补中小银行布局零售贷款业务的薄弱环节。如今他们只能借助《办法》给予的两年新老还断宽限期,与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协商能否逐步降低“强制跟投”比重。
“压力测试”悄然开展
记者多方了解到,尽管《办法》大幅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但鉴于疫情冲击与经济环境变化,不少银行对拓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态度日益谨慎。
一位民营银行贷后管理部门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不少银行内部都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压力测试——若疫情反复与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将会有多少借款人受影响而出现还款逾期状况,以此作为他们收紧互联网贷款审核门槛的重要依据。
“不过,目前多数银行的互联网贷款坏账风险依然可控。”前述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坦言,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银行在发放互联网贷款时,会要求借款人购买担保协议,由担保机构给信贷坏账“兜底”。而在实际操作环节,这些担保机构所获得的部分担保融资,来自上述互联网放贷银行,因此银行等于是用自己的“钱”,给自身互联网贷款坏账进行“兜底”,以美化互联网贷款业绩。
“如今我们比较担心的是,若监管部门发现这种状况,会认为银行通过技术手段掩盖互联网贷款实际坏账风险,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他指出。这反而会拖累银行向零售业务转型的步伐。
上述民营银行贷后管理部门人士表示,如今他们还在按照《办法》要求,对第三方催收合作机构经营合规性进行评估。
“事实上,多数银行都将互联网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催收任务,委托给这些机构处置。”他告诉记者。但在当前环境下,这些催收合作机构工作难度不小,比如他们若派遣多人(超过2人)上门催收,在某些地方会被视为寻衅滋事,因此留下“不良催收记录”,导致银行无奈终止与他们的业务合作。
他表示,为此他们转而采取批量诉讼方式以实现快速催收。但在实际操作环节,若法院直接给予判决,银行有权利从逾期借款人账户扣款“还贷”,但仲裁的执行力则显然较弱。
“因此我们正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沟通,能否联合当地司法部门加快逾期贷款诉讼案例的判决效率,与《办法》相互配合构建更完善的合规催收环境。”他表示。受制催收“受限”导致坏账压力骤增,部分银行要么“迫使”合作助贷机构大幅追加风险准备金作为业务安全垫,要么悄悄引入第三方机构风控模型作为核心放贷决策依据,令某些违规操作再度“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