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碧水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碧水源被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因其子公司与工程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碧水源欲以工程方所欠子公司款项抵消相应工程款,却被法院驳回。
根据该文书显示,2014年11月,碧水源获得太原市晋阳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承包人身份。2015年7月,碧水源作为劳务作业发包人与作为劳务作业承包人的原告久安迅通签订一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条款约定涉案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单价计算。双方约定了合同价款总额为635.65万元,施工期限为105天以及分包范围等事项。且工程的分包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碧水源和承包人久安讯通双反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2016年3月15日,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竣工并交付使用。自2015年11月到2016年1月,碧水源以劳务费的名义通过多个账号向久安讯通转账共计423.87万元。根据久安迅通诉求,碧水源仍有余款211.78万元未支付给久安迅通。
但碧水源方面表示,久安迅通并无劳务分包资质且双方签订是固定单价合同而非久安迅通所称的固定总价合同。因此碧水源所欠工程款为16.34万元,而非原告所诉求的211.78万元。除此之外,根据久安迅通向碧水源提交工作联系函显示久安迅通已经明确接受碧水源所审核的总工程款,即5302101.81元,久安迅通曾在联系函中主张变更部分的工程款,但因久安迅通未提供相关资料,碧水源未给予认可。
碧水源公司还透露,工程期间久安迅通曾因该工程需支付劳务费向碧水源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90万元,尚有90万未还,已向法院请求抵扣工程款。
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定,久安讯通公司确无劳务分包资质,双方合同认定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久安讯通要求碧水源支付相应劳务费用于法有据。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双方无争议的工程款数额为530.21万元。目前碧水源已支付工程劳务费423.87万元。
法院一审裁定,碧水源现需付清欠款106.3万元。对于久安讯通曾分三次向碧水源的子公司久安建设借款190万事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案外经济纠纷,建议通过另案主张的方式解决纠纷更妥。
一审后,碧水源提交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依法改判碧水源支付久安讯通劳务费16.34万元。而坚持改判的原由,依旧是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向久安讯通公司支付的190万元是预支的工程款,剩余的90万元应从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核减。
久安通讯方面则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款数额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工程价款、工程增量事实不清。久安通讯方面在二审中再次强调与碧水源圈子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碧水源在一审审理期间,就上述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久安讯通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主张系二者之间借款偿还的问题,二审中又提出系支付案涉劳务费,其自行主张前后不一。
对于最具争议的90万元欠款是否应该在本案中予以核减的问题,针对碧水源二审主张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被久安讯通支付的190万元,就是预支的工程款,久安讯通转回的100万元也是劳务费,剩余的90万元应从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核减。
法院认为,首先,碧水源在一审审理期间,就上述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久安讯通之间的款项往来主张系二者之间借款偿还的问题,现二审中又提出系支付案涉劳务费,其自行主张前后不一。其次,若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久安讯通支付190万元系预支工程劳务费,而作为提供劳务的久安讯通无须向上诉人支付劳务费,久安讯通向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款100万元劳务费不合常理。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碧水源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被碧水源与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应另案解决,本案中碧水源应向久安讯通支付工程劳务费106.34万元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驳回碧水源诉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