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一份刑事裁定书将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及该科室主任陈某某、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主治医师谢某涉嫌单位受贿罪公之于众,同时,在此受贿案背后,也牵扯出A股上市公司欧普康视(300595,股吧)的代理商涉嫌贿赂。
刑事裁定书显示,2002年1月至2018年4月,陈某某任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主任,1995年6月起,谢某任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主治医师。陈某某在履职期间,眼科共计收受角膜塑形镜片供货商回扣款512615元,陈某某及谢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336627元并予以均分;陈某某收受人工晶体折叠片供货商贿赂131325元,谢某收受贿赂112500元。
我们从刑事裁定书涉案的“梦戴维”系列角膜塑形镜片可以查阅到,“梦戴维”系列角膜塑形镜片为上市公司欧普康视的核心产品,合肥欧某视公司即为欧普康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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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单位受贿、贪污罪
2011年,陈某某在欧某视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欧某视公司)荆州代理商章某的推荐介绍下,了解到“梦戴维”系列角膜塑形镜片可以防控未成年人近视程度加深,双方表示了合作意向。2013年4月,医院派党委副书记冯某带队,陈荆生、谢某等人一同前往该公司考察,并与合肥欧某视公司湖北大区销售经理张某1达成合作意向,商定由供应方给予医院销售额15%比例的利润。后因该镜片没有上招标网且不属于医疗服务收费名录,没有相应的收费条码,医院无法收费,院领导商议后形成决议,决定引进该项目,向合肥欧某视公司购买验配仪器交给眼科使用,由眼科负责具体落实患者的验配、治疗以及购买镜片事宜,医院提供服务并收取正常的诊疗费用,由患者将购买镜片款直接打款和由眼科工作人员代收后统一付款给镜片供货方。
2013年6月,经医院同意,陈某某代表眼科与张某1代理的合肥博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琦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单点销售合同书》,陈某某代表眼科私自与张某1口头约定按销售额15%的比例返利及镜片付款方式。之后陈某某告知科室所有成员15%回扣款的存在和发放方案,同时安排眼科医生谢某负责结算和发放。
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眼科共向张某1提供的博琦公司购买角膜塑形镜片56片、镜片款121900元,收取回扣款18285元。期间,因订单系统不完善等原因,眼科医生经陈某某授意另在荆州代理商章某处购买镜片10片、镜片款25500元,也按照陈某某的要求收取销售款15%比例的回扣款3825元。以上回扣款总计22110元,由谢某按照陈某某的安排发放给科室所有成员。
2014年5月,眼科与博琦公司的张某1合作协议到期,经合肥欧某视公司同意,改由其荆州代理商章某继续与妇幼保健院眼科合作。同时陈某某向章某提出将回扣比例提升到30%并就此达成了口头协议,眼科在章某的订单系统上购买,收到镜片后,由谢某直接扣除镜片款的30%,将余下70%镜片款以现金或者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与章某结算。经查,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间,眼科在章某处下单43片、镜片款112100元,其中30%被眼科留下共计33630元。陈某某向眼科人员隐瞒了按30%比例收取回扣款的事实,将其中的16815元(镜片款的15%)安排被告人谢某发放给科室所有成员,余下16815元被陈某某、谢某二人均分。
在此期间,欧某视公司湖北省公安县片区代理商黄某找到陈某某,提出合作意向,陈某某表示目前与他方合作良好,如果黄某想分得市场就必须给更高的回扣比例。据此,双方经过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由黄某给予50%回扣款给眼科,眼科在黄某提供的系统账号上购买镜片并代收货款。经统计,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眼科经由黄某系统下单44片、镜片款133700元,其中眼科留下50%回扣款66850元,陈某某向眼科人员隐瞒了按50%比例收取回扣款的事实,由谢某按照陈某某的安排将其中20055元(镜片款的15%)发放给科室所有成员,余下46795元被陈某某、谢某均分。
2014年底,章某得知眼科另在黄某处购买角膜塑形镜片,遂质问陈某某,陈荆生提出黄某给的回扣比例更高,如果要求眼科不在黄某处下单那么章某要给同样比例的回扣,经协商双方同意亦按销售额的50%的比例返利,从2015年1月起执行,2017年7月审计发现问题后终止合作。
经查,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眼科在章某处购买角膜塑形镜片266片、镜片款780050元,眼科获得回扣款390025元。陈某某向眼科人员隐瞒了按50%比例收取回扣款的事实,谢某根据陈某某的安排,将其中117008元(镜片款的15%)发放到科室所有成员,余下273017元被陈某某、谢某均分。
综上,2013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眼科共计收受角膜塑形镜片供货商回扣款512615元,没有报告、上交医院,除部分用于科室发放福利外,其余336627元被陈某某、谢某隐瞒后并予以均分。
两人人受贿近36万元
2013年4月,荆州市妇幼保健院与荆州德亿康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眼力健”人工晶体片(用于治疗白内障)购销合同,黄某系该供货商负责人。时任眼科主任的陈某某应黄某的请托,承诺号召医生多推荐患者使用利润高的折叠片,为此二人达成协议,眼科每推荐使用一片折叠片,由黄某给予200元的回扣。随后,陈某某召集科室医生开会,传达供货商承诺使用人工晶体片折叠片有回扣,每用一片二名管床医生可以各得50元。同时还告知谢某(手术医生),参加手术并使用的折叠片每片给其50元回扣,每片余下50元回扣由陈某某自己分得。
2018年2月,陈某某谎称黄某给予回扣款降低,决定给管床医生、手术医生的回扣每片减少为25元,实际每片余下125元由自己得,此种分配方案持续到2018年4月。
经查,2013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眼科共计从黄某处购买人工晶体片折叠片1791片,收取回扣款3582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分得131325元,谢某分得112500元,其余的由其他医生分得。
对此,法院一审判决显示,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犯单位受贿罪,陈某某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谢某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8)鄂1002刑初400号刑事判决。
然而,荆州市妇幼保健院眼科、陈某某和谢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