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存在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的违法行为 被银保监会罚款30万元

2020-07-30 13:36:21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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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0〕52号)显示,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安人寿”)存在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的违法行为,被银保监会罚款30万元;时任新渠道部副总经理汤伟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经查,利安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3月20日至3月30日,利安人寿通过线下填写投保单、线下收缴保费、业务管理部手工录单的方式销售“多利宝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涉及保费2.01亿元。上述业务未通过利安人寿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也未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但公司在业务投保单上“业务销售渠道”记载为“网销”,“代理人姓名”记载为“网络销售”,“代理人代码”记载为“632W10100”(江苏分公司的虚拟销售代码)。2017年4月11日,利安人寿向原保监会上报“2017年3月寿险公司互联网保险统计表”,将上述业务记载为“自营网络平台-保险公司”。

时任新渠道部副总经理汤伟负责公司网销业务,互联网统计数据填报由其审批上报,对提供虚假报告报表负有直接责任。

银保监会指出,上述事实,有互联网保险统计表、分析报告报送截屏、汤伟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利安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汤伟警告并罚款5万元。

官网显示,利安人寿成立于2011年7月,是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人身保险公司。利安人寿股东由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国有企业和深圳市柏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月星集团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民营企业组成。目前,公司注册资本45.79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南京。

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利安人寿可以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人身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以及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天眼查显示,利安人寿持股5%以上股东分别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2.79%、深圳市柏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8.96%、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7.82%、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4.09%、月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13%、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17%。

相关处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0〕52号)

当事人: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5号雨润国际广场B1楼8-13层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

当事人:汤伟

职务:时任利安人寿新渠道部副总经理(网销渠道负责人)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长桥八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利安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利安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3月20日至3月30日,利安人寿通过线下填写投保单、线下收缴保费、业务管理部手工录单的方式销售“多利宝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涉及保费20,097.3万元。上述业务未通过利安人寿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也未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但公司在业务投保单上“业务销售渠道”记载为“网销”,“代理人姓名”记载为“网络销售”,“代理人代码”记载为“632W10100”(江苏分公司的虚拟销售代码)。2017年4月11日,利安人寿向原保监会上报“2017年3月寿险公司互联网保险统计表”,将上述业务记载为“自营网络平台-保险公司”。

时任新渠道部副总经理汤伟负责公司网销业务,互联网统计数据填报由其审批上报,对提供虚假报告报表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互联网保险统计表、分析报告报送截屏、汤伟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利安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汤伟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ERM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