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泰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常熟银行”,601128.SH)泰州分行存在以下2宗违法行为:违规与"票据中介"开展票据交易;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泰州监管分局对该分行罚款人民币45万元。
泰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显示,盛建明对常熟银行泰州分行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泰州监管分局对盛建明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盛建明时任常熟银行副行长。2016年11月25日,中国银监会泰州监管分局关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开业的批复显示,核准盛建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官网显示,常熟银行改制成立于2001年11月28日,是一家具有60多年历史、全国首批组建的股份制农村金融机构,2016年9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128)。
天眼查显示,常熟银行大股东为交通银行,持股2.4亿股,持股比例9.01%。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