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先罚后机制 避免企业由此确认大额费用

2021-03-18 16:22:57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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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王建军上会的提案有两件,一是《关于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建议》,二是《关于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的建议》。

“为进一步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确保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王建军3月5日表示。

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出台以来,就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220条再次明确了这一原则。但因配套制度不完善,该原则至今未能兑现。为此,王建军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修改《预算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文。建议在《预算法》第56条以及《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第14条分别增加1款,“政府的罚没收入按照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暂缓入库。已经缴入国库的,应当予以回拨。”上述条文的修改,为暂缓入库、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机制在国库管理层面落地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由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有关出台先赔后缴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明确规定暂缓入库和财政回拨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的合理期间以及相应资金监管、分配等内容,便利实践操作。

另外,王建军在《关于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的建议》中提出,一是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的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当期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进行所得税额多退少补。二是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避免企业由此确认大额费用。

责任编辑:ERM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