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山西省采矿权审批登记关联事项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已出台。今后,我省采矿权审批登记将实行“关联事项一并申请,并行审查一次办结”模式,通过整合关联审批登记事项、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办理流程、压减申报资料等措施,对采矿权转让、采矿权变更、采矿权延续等关联事项实现一次申报、合并审批登记,进一步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适用范围包括:转让人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时,受让人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人变更及其他变更登记。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转让及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申请人可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未能提供采矿许可证原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作废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核发新的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