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0年代思想界围绕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展开的诸多争论中,反对者们尽管运用了各种哲学话语,但最大的质疑始终集中在“交往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这一点上。如果“交往行为”不是强制的,那么这一概念在当事人不愿诉诸交往的问题上只能放任分裂继续,或像很多国际组织一样流于形式或任问题迁延。可如果“交往行为”具有哪怕是道德上的强制力,社会文化背景完全不同的主体在交往中是否都要服从于这个从欧洲哲学史里挖掘出来的概念规定?更有甚者,这种由法兰克福学派勾勒的未来社会图景又会不会有走向独断的可能性呢?
哈贝马斯的继承人霍耐特(AxelHonneth)的“承认”概念也必须面对类似的问题。从语义学的角度,“承认”和“交往”一样需要调动主观能动性,也需要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参与者彼此协同。同时,相比“交往”,霍耐特的“承认”更是一个比交往更土生土长的德国哲学观念,因为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中的讨论对象除了康德、马克思和韦伯之外,也包括了米德(GeorgeMead)、帕森斯(TalcottParsons)、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和卡尔·波普尔等其他背景的哲学家,可霍耐特的“承认”首先建立在费希特和黑格尔哲学内部,十多年前开始就是德国观念论学界的理论热点之一。作为一项基本的人类心理需求,“承认”显然不可能是德国哲学家的特权。从更广的视角来看,欧洲各国的思想传统中也有个各自对“承认”的认识。霍耐特的“承认”哲学能否承认这些背景各异的“承认”观念,成为了思想史层面上的有关自我指涉问题。
首先,“承认”概念并没有可追溯的单一词源,不是由统一的希腊语或拉丁词根衍生而出。因为“承认”这个概念的市民阶层色彩很重,没有被古典政治哲学充分讨论。在法语(reconnaissance)和英语(recognition)中,“承认”都有一个表示重复的前缀,而德文(Anerken-nung)则不然。不过霍耐特把研究基本框定在哲学史内部,没有选择这些日常语境中的同义词,而是在哲学史中寻找到了更有文本纵深的概念。根据他的行文顺序,他在法国、英国分别选取的是自恋(amourpropre)和“同情”(sympa-thy)这两个伦理学讨论的术语与德国观念论的“承认”进行比较研究。至于这三国语境之外的“承认”哲学,虽然霍耐特并不排斥,但也坦承这超出他目前的研究范围。
在第一章确立了他的方法论后,霍耐特在第二章首先考察法国的“自恋”概念,这让人想起他在前一本著作《社会主义观念:现时化的尝试》(DieIdeedesSozialismus-VersucheinerAktual-isierung)中从法国大革命的口号“博爱”和维勒贝克的小说展开讨论。选择法国不止是因为拉罗什福科公爵(LaRochefoucauld)的《道德箴言录》(Réflexionsousentencesetmaximes-morales)在历史顺序上先于该书中讨论的其他文本,也在于霍耐特敏锐地察觉到,在法国思想史中隐隐有拒斥“承认”的思想倾向。从《道德箴言录》的第119条格言“我们太习惯于向别人伪装自己,以致最后我们向自己伪装自己。”到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区分“自爱”(amourdesoi)和“自恋”,再到萨特的《存在与虚无》中对“自为存在”(être-en-soi)的追求,法国哲学家总是担心寻求承认会消解自我并彼此物化。等到拉康用母婴之间的迁就“承认”的例子说明儿童的精神“异化”时,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霍耐特所勾勒的这种思想倾向正是指向战后法国哲学最核心的关键词——他者。尤其是卢梭,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曾短暂地相信从文化中产生的自恋需求始于文明开端个体争取脱离其“规范性地位”,可以经过适当的教育和社会机制转化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尊重,但他也迅速意识到主体会在向旁人证明自己的品质过程中丧失人格同一性。虽然法国哲学家们绝不是未经反思就擅下结论,但整体上对寻求承认的提防之心确实跃然纸上,恰好是讨论“承认”时不可回避的负面立场。
与法国人对“自恋”的拒斥态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17至18世纪苏格兰道德哲学对“同情”概念毫无保留的推崇。与拉罗什福科公爵为法国思想定调一样,开启英国相关讨论的也是一位贵族——第三代沙夫茨伯里伯爵安东尼·阿什利-库珀(AnthonyAshley-Coop-er)。他认为人天生具有的共通感/常识(sensuscommunis)让其始终保持社会性和道德。1737年休谟在撰写《人性论》的时候为伯爵辩护,认为情绪上的共通经验使得主体间达成理解成为可能。这种先于理解的“情感共振”有鲜明的经验论色彩,非常好理解,却很难消弭个人身份自带的偏见。为了建立超越身份的理解,休谟在其得意之作《道德原则研究》(AnEnquiryConcerningthePrinciplesofMorals)中认为,道德判断需要一个理想的观察者对偏见加以矫正。这个观察者既具有公正的社会道德感,也需要内化在人心中。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引入规范性,将这一观察者明确为“存在于自己胸臆中的内部的人”。这种“内在的‘外部观察者’”(internal“externalobserver”)预示了之后康德哲学的理性观。英法两国的道德哲学讨论都起于前启蒙时代的贵族,被各自的启蒙哲学认真探讨。功利主义哲学家密尔(JohnStuartMill)在《功利主义》中对社会承认的讨论承认,人类愿意根据共同体所做出的价值评判,对自我动机和目标进行修正,达到道德上的一致。他在本章的地位和上一章的萨特一样,都是超过一个世纪后所在国家之启蒙哲学的精神苗裔。(甚至本章中提及斯密本人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差距的“亚当·斯密问题”也和上一章中恩斯特·卡西尔(ErnstCassirer)所谓“卢梭问题”完全对仗,不得不说霍耐特在近年来写作越来越放松。)
虽然英国和法国的哲学主流对各自的“承认”观念持一正一反的态度,但这两种哲学传统仍是在主体的内部讨论承认观念。在霍耐特看来,只有到德国观念论中,才开始把“承认”作为主体之间同时进行的道德行为。这也就是第四章的内容。鉴于此前霍耐特已经用超过十年时间讨论过观念论中的“承认”概念,这一章并不算该书的突破点,只能算他对此前工作的简明梳理。观念论的“承认”观念始于康德,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认为道德动机的主体与理性法则要求主体遵守的规范之间,是一种“尊重”关系,可以协调感性与理性。费希特为了解决康德哲学在经验和先验之间的摇摆,在1796年的《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中讨论主体相遇后彼此的承认。道德的观察者不是泛化的大他者,而是另一个主体发出的理解邀请,这种“承认”就不同于经验论和康德哲学那种自然因果式的强制性。只有当主体进入相互承认的交往关系中,它才能同时自发地将自己的经验理解为一个理性的活动者。黑格尔最早从“爱”中看到承认的实现,把爱定义为“在他者中和自身在一起”,后来又在《精神现象学》的主奴辩证法中将相互承认视为自我意识得到客观保证的一项必要条件。当然,这一部分内容都可以在作者的前作《为承认而斗争》中找到更详细地讨论。
最后一章是全书的结论,霍耐特得出了以更为集大成的德国观念论之“承认”为基座来理解这三种传统,丝毫不出人意料。他在卢梭、黑格尔、阿尔杜塞甚至弗洛伊德的观点之间反复穿梭,显示出深厚的哲学史功底,这也是如今批判理论的常见文风。不过整本书真正值得关注的,与其说是作者所持的一贯观点,不如说是第一章所谈的研究方法。这本书源起于霍耐特教授前往剑桥大学政治思想中心访学时的讲义。而这个中心接续的传统正是昆廷·斯金纳为代表的政治观念史。也就是说,法兰克福学派的掌门尝试使用剑桥学派的思想史研究方法。从尽管哲学课堂常常从哲人生平导入课程,但严格意义上说,哲学史和思想史分属于不同的学科。哲学史的研究方法完全依托文本和论述的可辩性,而思想史只是以观念为研究对象的特定历史学,有选择地采信更广泛的史料,不局限于文本之中。如果不是霍耐特在第一章亲口承认哲学大师如他从未接受过考据相关的学术训练,读者很容易低估两者之间的鸿沟,而把考证严格的思想史考证和《现代性哲学话语》那类颇受争议的松散讲义或比较研究混为一谈。比如,要证明两位思想家的关系,哲学只需要考察二者观点存在相似性,思想史的标准却必须有通信、引用或藏书名录来加以佐证。
在《承认:一部欧洲观念史》中,霍耐特从正文的三章开头都尝试用各国的历史国情来推导其思想主流的原因,就是比较明显的思想史方法。比如,拉罗什福科公爵的敌视“自恋”的箴言明显是针对投石党运动失败后社会各界向法国中央王权邀功献媚的挖苦,而亚当·斯密删去第一版《道德情操论》中对此的负面评价,也是因为他与公爵的后代通信后与该家族相善。如果说苏格兰启蒙的道德哲学始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高歌猛进,那么霍耐特也把承认的哲学的前提之一归结为十八世纪德意志地区诸邦分裂、各地区阶层不得不沟通交流的政治现实。这种略显粗线条的历史语境描写事实上并不多见于社会哲学的著作中,因为历史的合理化容易和对现实的默认混为一谈,不符合学派一贯的现实批判立场。
不过,这些努力仍然不足以跨越哲学和思想史的鸿沟。全书的素材之所以这么丰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已经预设了“同情”和“自恋”是英法哲学中“承认”的对应物,然后才以这三个概念为线索,复盘几位相关研究业已汗牛充栋的大哲学家们在具体问题上的态度。书中并没有遵循科塞勒克(ReinhartKoselleck)或福柯的概念史方法,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更多是三国启蒙哲学之间的先后次序。由于各章并未得出与主流研究相悖的哲学家形象,构建符合哲学史认知的“自恋”或“同情”哲学只需要考察哲学家对具体问题的看法。在最后一章,“自恋”、“同情”和“承认”之间的关系,更像是简化的黑格尔演绎逻辑——正(英国-同情)、反(法国-自恋)、合(德国-承认)。根据霍耐特自己的哲学,承认不是异质性的吞并。如果我们真的承认了作为“承认”的“自恋”和“同情”,这本讲义似乎更应该叫《同情·自恋·承认:承认的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