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一些券商正谋求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牌照。
6月18日,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西部证券、财信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和南京证券等券商正在排队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据了解,上文所提到的“其他金融机构”实际就包括券商。
去年,国内曾有多家券商拿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入场券”,比如万联证券、华鑫证券、光大证券、华安证券、华福证券、长城证券、国元证券、财通证券、长江证券等券商就相继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以光大证券为例,这家公司称其大力拓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外包业务,巩固信托份额登记外包业务,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后积极探索标品信托、期货资管等估值外包业务。去年年报显示,光大证券私募基金外包服务规模461亿元,新增公募托管规模69亿元,信托份额登记服务规模1973亿元。
在券商中,招商证券较早便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相关批复显示,招商证券于2014年拿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入场券”。
与券商同业相比,招商证券在私募基金托管、公募基金托管方面有着明显的竞争力。2020年年报显示,招商证券私募基金托管产品市场份额达24.24%,保持绝对领先优势。此外,其私募基金托管产品数量、公募基金托管产品数量连续7年保持行业第1。
据招商证券介绍,作为券商行业最大的基金托管与运营外包服务机构,公司具有最丰富的基金运营经验和最领先的金融科技能力,可为资产管理机构提供集投资、运营和服务于一体,覆盖投前、投中和投后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
比如,在资产托管服务方面,招商证券可为各类资产管理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资产托管服务。至于运营外包服务,这家券商则可为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基金销售资金清算、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核算、基金信息披露、基金绩效评估、产品设计咨询等综合金融外包服务。
银行强劲
在大托管市场,资产托管业务除了涉及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托管,还包括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以及其他资管产品托管等。
尽管近些年不少券商已“杀入”基金托管市场,但商业银行依然是当之无愧的霸主。Wind统计显示,无论是托管基金资产规模,还是托管费方面,商业银行目前均碾压券商。
以去年为例,在托管基金资产规模机构排名方面,前20家中只有1家券商,且仅列第20位。在基金托管费方面,排名最高的券商——国泰君安去年不足7000万元,而有18家商业银行均过亿元。其中,工商银行去年最高,基金托管费超过35亿元。
新金融记者获悉,工商银行正在稳步推进智慧托管银行建设。比如,投产智慧营运平台主体功能,完成智慧数据中台框架搭建,实现托管数据灵活查询;投产智慧客服平台,全新推出工银托管手机银行,向客户提供全渠道托管服务。
具体到细分业务来看,工商银行也在均衡发力。据工商银行披露,该行去年公募基金托管业务持续快速发展,在国内同业中托管规模率先突破3万亿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继续领跑同业,领先优势不断扩大,托管规模突破5.4万亿元;全球托管业务实现重要突破,担任境内首只存托凭证(CDR)存托人并开办首单存托业务等。
查阅2020年年报发现,工商银行去年资产托管业务收入超过75亿元。据工商银行介绍,去年该行资产托管业务收入增加5.41亿元,主要因为公募基金托管规模增长带动收入增加。
在基金托管业务方面,建设银行实力也不容小觑。Wind统计显示,建设银行去年基金托管费仅低于工商银行,达到33.26亿元。可以看到,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也是去年托管基金只数超过1000的两个基金托管人。
据了解,建设银行正在培育“建行智托管”品牌,加大托管数字化建设力度。截至2020年年末,建设银行托管业务规模达15.25万亿元。去年,该行实现托管业务收入55.33亿元,较上年增加8.41亿元,增长17.92%。
外资入局
仅就基金托管业务来看,除了应对内资银行的强大竞争,券商还将面临外资机构的挑战。证监会最新信息显示,在花旗银行(中国)、德意志银行(中国)去年相继拿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入场券”后,汇丰银行(中国)目前也在排队申请相关资格。
去年,证监会发布新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除了统一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新版《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也备受外界关注。
在新政之下,优质外国银行最为受益。《管理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其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不过,对于外国银行分行作为基金托管人的,《管理办法》也明确要求,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其总行履行的各项义务,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发生重大风险或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