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蔡丽琴) “借条上没写还款期限,万一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10月22日,笔者获悉,近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0年3月,被告殷某因商店经营缺少资金,向好友徐某借钱,两个月内,徐某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累计出借32笔,共计31万余元给殷某。徐某称:“起初殷某态度较好,还向我承诺以月息1%的标准支付未还款项的利息,还了10万余元后,剩下的就再未支付了。”由于二人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催讨剩余借款及利息无着,因而成讼。
“虽然我们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但我现在也急着用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我没说不还,你现在要我还,我拿不出那么多钱。”原、被告争议焦点集中在还款时间上。
承办法官吴曦认真研判案情后,得知原告急于起诉的真正原因是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担心过了诉讼时效,便耐心向当事人解读《民法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殷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借款21万余元,如未按照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于诉讼时效如何计算问题,承办法官吴曦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