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刘乐佳、石丞炜)“我愿意认罪认罚,我以后一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另外我真诚地向民警道歉。”王某某低下头,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悔意。近日,经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采纳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袭警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这是今年3月1日袭警罪入刑以来,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袭警犯罪案件。
2021年7月11日,王某某与徐某某二人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后欲到派出所寻求民警调解。到达派出所院内时,二人矛盾再次激化,王某某为泄愤将徐某某停放在派出所院内的二轮摩托车推倒,并将车上的两个空煤气罐抬起丢在该派出所院内地面上,民警见状从办公楼赶到院内进行阻止,并依法口头传唤王某某到办案区接受询问,在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办案区的过程中,遭到王某某的激烈反抗,且王某某用嘴将民警右侧肋部咬伤。
经审查,黄梅县检察院认为,王某某采取撕咬的方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等情况,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挪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或者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均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