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张国庆)近日,大冶法院罗家桥法庭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15岁少年柯某亮无证驾驶摩托车撞倒身亡。法院判决同伴及车主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2021年2月11日,大冶罗家桥办事处桃花村未成年人柯某亮从同村好友柯某山家中驾驶两轮摩托车,去大冶观山桥附近接好友柯某天,二人驾驶至大冶第二实脸中学附近与张某成、张某帅相遇,四人相约前往柯某天家。柯某天骑车载张某成,柯某亮骑车载张某帅。
下午2时许,柯某亮驾车至大冶铜都大道与大棋路交界处,车辆失控与道路右侧石头、行道树相撞,造成二人受伤,柯某亮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父母将柯某天、张某成、张某帅和柯某山4人诉至法院。
四名被告是否承担责任?被告柯某天、张某成、张某帅法定代表人辩称:并未提供摩托车给受害人,不具有任何过错,且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张某帅在事故中受到伤害,且伤害是由柯某亮导致的,张某帅有权提出反诉。被告柯某山辨称:并未将事故车辆借予被害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柯某亮明知自己无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原告对未成年子女疏于监管,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柯某天、张某成、张某帅虽系未成年人,但均年满14周岁或15周岁,对事物的认知和处理具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认知能力,对酒后无证驾驶的危险性具有预见能力。受害人酒后驾驶,3人均未进行善意提醒劝告和制止,且明知受害人无驾驶证,柯某天示意其驾车接送,张某帅主动乘坐,均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柯某山作为事故车辆使用和管理者,对车辆管理不善,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核定原告经济损失约80余万元,最终判决原告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柯某天、张某帅、张某成、柯某山分别承担5%、2.5%、2.5%、10%的赔偿责任。鉴于被告柯某天、张某帅、张某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经济来源,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少青少年经常聚集在一起喝酒、飙车,为了潇洒也不佩戴头盔,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堪忧。”承办法官许馨文表示,大部分类似的事故都是由酒驾、无证驾驶,不佩戴头盔所致。
她提醒各位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和安全教育,教育子女聚会时,对同伴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不佩戴头盔等行为要及时提醒和制止,更不能随意借车给他人,否则,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