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余皓)刘婆婆生前承租一处公房,三儿子李某自幼残疾,一直由刘婆婆照顾其生活起居。刘婆婆去世后,大儿子独自占用了此房,并将弟弟李某赶出了家门。所幸,李某在本报公益律师的帮助下,夺回了公房居住使用权。
今年7月初,李某在二哥李某某的带领下从黄石来到武汉,找到本报楚天公益律师团成员、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朱宏伟律师。据李某某介绍,其母亲刘婆婆育有三个儿子,弟弟李某是老三,从小有智障,经法院判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婆婆生前在汉口分得一处公有住房,老伴去世得早,刘婆婆一直将老三李某带在身边照顾其生活。因担心在其百年后,老三没地方住、没有人照顾,刘婆婆为此写了一份遗嘱,表明在其去世后,该公房由老三李某一人居住使用。
2019年5月,刘婆婆因病去世。其大儿子将此房独自占用,并将残疾弟弟李某赶出家门。老二李某某得知消息后,多次与大哥交涉但未果。无奈之下,李某某只好将三弟李某带回黄石暂住在他的家里。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李某某多次与大哥协商但无进展。
公益律师朱宏伟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涉案房屋是直管公房,原承租人是刘婆婆,在刘婆婆去世后,并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分割处理,但可以主张要求确认李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朱律师接手此案之后,第一时间起诉至江汉区法院,同时,到刘婆婆生前单位调取人事档案,到公房管理单位调取相关租赁协议等。庭审中,大哥辩称,他在武汉工作、生活,这个房子他应该有份。法庭在调查中查明,原告李某没有别的住房,而被告其大哥另有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属于国有直管公房,并不属于原、被告之母的遗产,不能继承分割处理。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租赁居住房屋,承租人与其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三年以上的近亲属,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权,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成年人要求单独承租居住房屋的,在房屋可以分割使用且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只有原告李某一人的情况符合上述地方性法规规定,其他兄弟均不符合。近日,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李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很多人认为,父母承租的公房在拆迁时全家人都能分得财产,为此出现家庭纷争的也不少,这实际上是大家的一种误解。”11月10日,公益律师朱宏伟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公房承租权转让与继承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公房作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房屋,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遗产范围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只享有使用权的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公房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但其近亲属可以享有居住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