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袁超一、通讯员蔡蕾、吴亦伟)近日,省法院出台《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切实发挥破产审判在促进企业优胜劣汰、调整资源配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工作指引》规定了“债权人人数少于20人,债权总额或债务人财产少于500万元”等7种因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件简单,应当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情形。同时明确了“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4种不宜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情形。此外,还对简化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条件、法律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工作指引》对办理期限做出了严格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不得申请延长。同时限缩各流程事项的办理期限,以期加快审理进度、缩短审理周期。
案件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管理人相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并于3日内公告。针对公告和通知、立案受理、管理人选任,以及财务审计、债权人会议、债务人财产处置等流程事项,也分别规定了简化要求。
“通过简化流程、合并事项、限缩期限等方式,缩短法院内部工作流转时间,提高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工作节奏。”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介绍,《工作指引》将兼顾公平和效率,助推市场主体的有效挽救和有序退出,最大限度维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