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杨旸 )2021年11月30日,湖北枣阳市人民法院对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董某等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本案是襄阳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以来,董某、王某等三人在从事通讯服务代办点等业务时,违法从事“拉新”业务,利用为客户办理电话卡、充值话费及寄送快递等服务便利,未经客户允许,将客户电话号码发送至各类APP注册微信群中,等待上家在网络另一端操作后再将相应验证码发至群中以供上家注册京东、淘宝、抖音等账号,获取上家报酬。董某以此获利四万余元,王某及张某共同获利两万余元。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董某等三人的行为面向流动的客户群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侵犯了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董某等三人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支付违法获利数额等额的赔偿金。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确立了更为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格局,使个人信息保护和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严密,彰显了国家强化多元治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坚定决心。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履行好守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使命,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大数据时代,围绕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已经形成灰黑色产业链,轻则垃圾短信、电话骚扰不断,重则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公民防不胜防却又无可奈何。本案中,董某等人作为通讯业、快递业从业人员,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更加便捷,不仅没有严守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更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出卖,既造成了公民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扰乱了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秩序,同时也使公民信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使用风险中。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公益侵害责任,增加违法犯罪成本,对非法获取、使用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告诫个人信息处理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勿为不法利益而“铤而走险”作“赔本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