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胡弦、通讯员吉海英)守护青山绿水,人人都是行动者。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系湖北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首个综合性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对于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最高可一次性奖励金额10万元,累计金额不超过20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近年来,我省以长江大保护为主阵地,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通过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查处了大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然而,随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日益呈现出隐蔽化、专业化、团伙化等特点,执法难度进一步加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手段,充分发动群众力量扩大违法线索来源。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举报奖励办法》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在总结我省《湖北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发布的,着重凸显以下4个亮点:一是拓宽举报途径,充分发动群众力量扩大违法线索来源;二是细化奖励档次及标准,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实名举报;三是奖励实施以便于实施操作和方便举报人为原则,奖励金额基本为定额奖励,明确灵活采用多种支付形式和奖励形式予以奖励;四是严格规范实施程序,明确了审查、复核等环节以及不予奖励的情形,同时对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及恶意举报人作出了惩戒规定。
《举报奖励办法》共30条,主要包括工作原则和保障、适用条件和范围、奖励标准、实施程序、监督管理等。办法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
举报人可通过多种方式,提交举报信息。其中,电话举报:12369、12345;网络举报:“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来信来访举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根据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价值及配合程度,湖北设定了“三类三等”奖励等级。所谓“三类”,即将我省日常执法、举报受理中常见的举报事项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举报事项三类;“三等”则将举报人对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贡献程度分为第一等、第二等和第三等。
按照“三类三等”标准,我省明确奖励金额,最低500元,最高5万元,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于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等情况,符合条件的最高可一次性奖励金额10万元。考虑到省内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举报奖励办法》明确,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对照贡献等级,按照不低于本条确定奖励金额80%的标准设定数额。”同时,配合湖北正在实施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编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其违法行为经查证属于一般举报事项的,比照较大举报事项的奖励标准实施;属于较大举报事项违法情形的,比照重大举报事项的奖励标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