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蔡青、董星星)将废铅蓄电池拆解料私下提炼成粗铅,导致厂房周边土壤铅含量增加,超过污染风险管控值。当事人被武汉市新洲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2月10日获悉,新洲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并依法追缴所得,没收作案工作。同时判令其赔偿因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55.92万元,用于开展替代修复。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受马某、王某某等人(均已判刑)雇请,管理位于安徽省太和县某村的一废铅蓄电池拆解提炼加工作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冶炼粗铅90余吨。2021年11月,赵某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租赁新洲区双柳街某村湾一厂房,组织王某等人将废铅蓄电池拆解料提炼成粗铅牟利。
2021年11月1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接到举报后到现场进行调查,查封、扣押了废铅蓄电池拆解料122.68吨、铅锭48.03吨及提炼设备。经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认定,利用废铅蓄电池拆解料提炼粗铅,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HW31含铅废物中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421-001-31项。经中国地质大学评估,赵某的行为造成该厂房及周边土壤含铅量超过污染风险管控值,污染面积达780㎡。采用环境恢复成本法计算,恢复治理成本为8.97万元;122.68吨废铅蓄电池拆解料遗留危险废物处置费为34.35万元;122.68吨废铅蓄电池拆解料及20块铅锭运输及存放一年的费用为6.15万元;调查评估鉴定费6.45万元,共55.9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