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下旬,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公布一批环境污染领域处罚的典型案例。
武汉市谢某: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2021年7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接到武汉市江夏区街道办事处城管工作人员电话反映,江夏区纸坊街宁港胜利村冯陈岭附近有人倾倒危险废物。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立即组成专案组赶赴现场调查,现场发现冯陈岭附近废矿坑内有遗弃废弃物32桶,共计20余吨。
经调查,32桶废弃物由外市运至武汉市江夏区,货主主犯目前在逃,其中有4桶废弃物是货车司机谢某运输至纸坊街胜利村冯陈岭附近废矿坑内放置。经检测和认定,现场查获的32桶废弃物中,液体为hw35和hw06(强酸或强碱特性),具有液体危险废物特性。
2021年7月23日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将谢某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已将数名涉案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7月2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组织第三方专业公司对现场倾倒的危废进行清理处置,现场清理废酸液15.06吨,废碱液11.86吨,污染土壤46.8吨,将其转移到具备处置资质的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经过及时安全处置,有效避免了严重污染发生。
武汉某公司:被责令停止项目建设后拒不执行案
2021年3月2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蔡甸区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位于蔡甸区张湾街柏张路9号的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后擅自开工建设商砼生产基地项目。
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4月6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月19日、6月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蔡甸区分局对该公司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现场复核时,该公司30万立方商砼项目仍然未停止施工建设,在原二层基础上建成钢结构主体。7月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蔡甸区分局依法将该公司法人杜某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8月11日,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万元。
武汉市某水泥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项目:“未验先投”不予处罚案
2021年4月2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于2018年1月获得环评批复文件,2019年投入使用未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2021年4月3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某水泥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询问发现,2019年该公司为了配合某区政府应急处置某某污水处理厂污泥,在未完成环保验收手续情况下紧急启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项目应急处置污泥,但在使用的过程中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生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问题。2020年在完成污泥应急处置工作后,该公司主动停止了该项目的生产,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序号3的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于2021年7月5日向该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市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案
2021年6月1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线索核实某公司的在线设施设备整改情况,发现该公司仍有部分在线监测相关问题未完成整改,其中工业废水排口的流量计故障未修复、COD及氨氮监测设备的校准未做到半月一次、试剂的更换记录和设备运行检修记录为空白。6月2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该公司对上述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即整改。7月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备案新化学物质案
2021年7月,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查处理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违规生产新化学物质问题的函》(环执法转﹝2021﹞30号)交办《涉嫌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违规生产新化学物质线索企业名单》,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生产的新化学物质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进行深入调查。
经查,该公司与某大学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就延迟固化水性聚氨酯固化剂开发及产业化进行研究。此类固化剂通过使用HDI三聚体与CAP(化学名称为苯甲胺基丙磺酸)及其他辅料制备获得,其中CPA通过1.3-丙烷磺内酯及苄胺合成制备。CAP是制备新型水性聚氨酯固化剂的重要原料,未被收录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自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该公司共使用390公斤CAP生产s-201、s-208等固化剂,但未对CAP进行过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单位新化学物质CAP年生产量不足1吨,应办而未办备案手续。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该单位已对CAP办理备案手续。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刘畅、通讯员胡喜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