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袁超一、通讯员蔡蕾、宋媛媛)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先后赴当阳市、武穴市、英山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等地,开展司法救助金发放活动,将134.09万元司法救助金送到37名救助申请人手中。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是国家为了解决涉法涉诉当事人生活困难给予的一种经济上的特殊救助。2021年全年,省法院共向144件司法救助案件拨付司法救助金675.87万元,救助人数198人。
近年来,省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按照“应救尽救”的工作要求,对因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力履行法定义务、缺乏生活保障、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依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实行一案一测算,综合审查,测定权重,考虑困难程度、急迫程度、伤病残等级等情况,最终决定个案的具体救助数额。
此前出台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对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中的机构组成、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救助金基准额度、救助金发放等,推动了相关工作标准化进程。
省法院赔偿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司法救助是救急性质的帮助,既不是民事判决等未执行到位款项的替代,也不是常态化的补助。虽秉持“应救尽救”理念,但绝不随意突破范围和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一律不予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