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王永高、谢连平同志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和工作需要提出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接受王永高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谢连平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王永高、谢连平同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