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邓某等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收购他人银行卡、“跑分”刷流水,涉案金额高达3.86亿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被告人邓某与苏某(另案处理)两人合伙收购银行卡卖给他人“跑分”刷流水,以1000元/套的价格共收购银行卡68套,走账流水达8958万。
2020年上半年,邓某开始组建“跑分”团伙,先后在湖南长沙市、衡阳市常宁市、衡山县等地进行“跑分”活动。为获取更大利益,邓某要求团伙成员陈某、管某积极发展其他成员为其“跑分”。最终,邓某、陈某、管某的“跑分”团伙共计跑分流水2.847亿元。
2020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廖某加入苏某的“跑分团伙”,使用本人的银行卡账户参与跑分,流水共计969万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同年7月,邓某也加入该团伙,“跑分”流水共计159万元,非法获利4000元。
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因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赵诗、文雅婷、聂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