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要以每一个案件为切口,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以负面典型案例为镜鉴,针对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做好纠错整改。”2月9日召开的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4起服务保护营商环境建设不力的负面案例。
司法行为不规范 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第一起案例中,童某某、王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及停工损失共计1700余万元。
2018年11月13日,蕲春法院根据童某某、王某某的诉前保全申请,裁定查封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13间商铺和25套住房。后童某某和王某某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1390余万元,法院解除了对商铺的查封。
因该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蕲春法院一审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60%工程款及鉴定费共计85万余元。2020年9月7日,黄冈中院二审维持原判。9月29日,蕲春法院以不超出判决标的额为限,裁定解除了对21套住房的查封。
2020年10月10日,童某某、王某某再次起诉,要求置业公司支付余下40%工程款并赔偿损失。蕲春法院根据童某某、王某某的申请,再次裁定查封了置业公司名下的16套房屋,并驳回了置业公司的复议申请。
2021年4月12日,因童某某、王某某不能提供相关鉴定资料,鉴定无法进行,蕲春法院判决驳回童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2022年1月8日,黄冈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同日,蕲春法院对再次查封的房屋解除查封。
采取保全措施前,蕲春法院未准确估算拟查封房产的价值和范围,做到规范保全;采取保全措施后,在某置业公司向蕲春、黄冈两级法院就童某某、王某某多次诉讼、反复保全等事宜进行反映的情况下,两级法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力度不够,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司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收取诉讼费 77天后才立案
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樊城法院多次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房产与债权,合计数额明显超出案涉执行标的额。
通报指出,上述行为暴露出有关法院和干警善意文明司法理念不牢,服务和保护市场主体意识不强,司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胡某某与姜某、某装潢公司、某养殖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英山法院收取诉讼费77天后才办理立案手续。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英山法院未在7日内立案受理,违反了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未能及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阻塞了立案渠道。
在第四起案件中,张某某因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中院的民事判决,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在未经询问再审申请人的情况下,于同年11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省法院去年11月10日下发《关于加强审判执行权力制约监督的工作要求(试行)》规定: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询问再审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不得在未经询问的情形下作出裁判。
而在此案再审审查期间,省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在未经询问再审申请人张某某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的情形下作出民事裁定,违反上述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的工作要求,当事人对此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
“对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将实行‘一票否决’。”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破坏营商环境负面案例,该追责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同时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