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2月14日发布通告,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近段时间以来,少数企业和人员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有特定含义的热词,并快速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其中“谷爱凌”商标更是被多次申请注册。随后,“冰墩墩被抢注商标”一度成为热议话题,相关部门也发布郑重提示,强调不得以带有冬奥冠军名字和吉祥物恶意抢注商标,众多网友均表示“抢注行为蹭热度没底线,呼吁相关部门驳回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月14日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并表示将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从去年8月无良企业抢注奥运健儿姓名为商标注册被驳回并驳斥,到如今出现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注册申请,仅过几个月,恶意抢注这门灰色生意再次出现在屏幕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抢注者为了蹭热点吸引流量,另一方面则是把抢注作为一门“生意”,以期寻求更大利益。对这些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不仅应依法驳回,更应该依法予以警告、处罚,直至依法取消相关资质。此外,对那些注册商标后故意不用的行为,法律也要管起来,给抢注商标上好“紧箍咒”,让无良企业抢注到的商标因为不使用而失效,从根上彻底消除“知识产权流氓”。
不管是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冠军”商标不符合道德要求和法律规定而故意追求“流量”为之,还是压根儿不清楚自己“抢注”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序良俗甚至涉嫌违法,都反映出当前该行业中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等乱象,也给行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事实上,《商标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均明确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事企业的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商标申请秩序,且影响恶劣,依法警告罚款无可非议。
对恶意抢注商标的企业给予处罚,不仅是依法执法应有之义,也能起到以案普法的作用。一方面让企业和自然人知道,维护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是应尽义务,任何人都没有例外。另一方面提醒无良企业,无论抢注商标手段如何“高明”,都势必会受到严厉打击,不能心存侥幸、触犯法律。此外,商标申请注册行业也应深刻认识到,抢注商标不只是道德问题,还涉嫌违法,绝不能以身试法触碰“红线”。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商标意识持续增强,商标申请注册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作为自然人,应时刻加强法规道德学习,切实做到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作为企业,更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规矩意识,履行好主体责任。频频出现的“抢注行为”提示我们监管不能放松、管理不能减弱,也要进一步倡导全社会监督,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法律就是秩序,更需要被信仰。有时候千万次宣传教育,也不如一次法律制裁。在这次抢注“冠军”商标之前,多部门曾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依规申请注册商标的文件通知,但是少数企业仍一意孤行,可一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就立马表示悔改,由此可见一斑。对于恶意抢注“冠军”商标行为,在依法驳回申请之外,也及时给予处理,进一步厘清道德与法律边界,更好地规范行业,树立良好导向。
稿源:荆楚网
作者:陈康(武汉江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