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首席记者 刘毅
两年前,四川南充营山县男子罗某在重庆一公园内溺亡,而身亡前,罗某曾经购买了四份人身意外保险,意外死亡保险金额累计250万元。
罗某死亡后,家人向保险公司理赔,四家保险公司中,其中有一家与罗某家属协商一致,已做赔付,但另外三家都拒绝理赔,男子父母于是起诉三家保险公司。
男子死后保险公司拒赔
购买保险的男子姓罗,31岁,2020年6月17日10时许,罗某被发现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盘溪河公园河内溺水死亡。据悉,其在当年1月8日,分别向四家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各一份,投保意外险总额达250万元。
其中一家拒赔的公司为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极目新闻记者在已公布的一审判决书中看到,罗某父母起诉称,经当地公安民警走访调查、法医勘查,罗某的死亡排除他杀,为意外溺水死亡。因认为罗某的死亡属于保险事故,遂向该公司报案。2021年2月1日,罗某父母申请理赔。次月27日,该公司电话告知拒赔,拒赔理由是罗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据当地媒体报道,罗某父母也曾与该公司签署《索赔确认函》,自愿索赔总保额50万的一半,即25万元,但几个月后,他们收到了该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
该保险公司在应诉时说明了拒绝赔付的理由,罗某是基于自杀故意入水,然后又基于疾病死亡,并非意外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该公司辩称,罗某于2020年6月17日0时35分进入盘溪河路段,在没有穿泳衣的情况下下水,显然是有准备地在所有人熟睡时段下水溺亡。下水前给亲属发送个人购买保险信息。资料显示,2020年6月16日22时,罗某给其侄子微信发送购买保险的保单信息。罗某的兄嫂曾给罗正华发送微信一条,内容为:“哥,你为什么做这种傻事。”
此外,该公司还辩称,尸检发现罗某生前多器官原有病变,其是在心功能顺应性差条件下,在水中突发心衰而致溺水死亡,即罗某的死亡是自身心脏疾病所致。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赔付
罗某到底是否属于自杀?致死原因是否因自身的疾病?对此争议焦点,法院认为,罗某若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向被保险人罗某的合法继承人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罗某的死亡究竟是意外死亡还是自身原因(疾病或自杀)导致身亡,原、被告各自出示了一定证据。罗某父母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死者罗某在心功能顺应性差的条件下,在水中突发心衰而致溺水死亡,但考虑到被保险人罗某死亡时的年龄、事故具体情况及罗某同一天购买多份保险和购买保险至其死亡期间的时间间距等多方面因素,被保险人罗某因外来因素或自身因素造成死亡的可能性均存在,且无法明确两种可能性的具体概率。
去年8月,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给付罗某父母保险金共计25万元。
据悉,一审判决后,罗某父母及保险公司均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某尸检意见是水中突发心衰而致溺水死亡,心衰是前因,属于除外责任。溺水是后因,属于保险责任。但在水中发病,并不一定导致溺水,只是可能溺水,罗某死亡的原因是溺水,本属于保险责任,但本案结合其他事实看:罗某在2020年1月8日同天购买了四份人身保险。死亡前将自己的投保信息发送给其侄子,其兄嫂给其的微信内容“你为什么做这傻事”,选择下水时间在凌晨几乎无人的时间等,罗某有基于自杀下水的可能。在溺水是被动还是主动根据双方证据无法确切认定的情况下,一审作出给付50%保险金的处理并无不当。最终,在去年底,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一起诉讼将在武汉审理
据当地媒体报道,对于上述判决,被诉保险公司已经履行。罗某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诉讼,因合同条款有约定,将于本月底,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审理。
据悉还有一家保险公司因在案涉保单中特别约定“如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有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且各类意外身故责任(不包括航空意外险保额)的累计保额超过100万元的,则不能投保本保险产品,否则被告有权拒赔,并退还全额保费”的条款,家属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
对于该案,22日,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武汉资深保险经纪人孙雅杰先生。孙先生介绍,在人身意外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只要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就可以赔付。是否属于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一般会依据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进行判断。
孙先生表示,作为保险行业从业者,在他看来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除了是否属于自杀外,还有一点在于罗某死亡的近因,是其在入水后自身疾病突发死亡,还是溺水导致死亡。意外险赔付以导致死亡近因为准,如果是因疾病死亡,这就不属于意外险赔付的范围了。在遇到有疑点的案件,保险公司就会进行调查。
孙先生介绍,在一些理赔案件中,确实存在骗保的情况,但这种情况相对非常少。上述保险公司中,有一家在合同中约定“如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有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且各类意外身故责任(不包括航空意外险保额)的累计保额超过100万元的,则不能投保本保险产品……”这项条款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防范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