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金凌云、通讯员叶勇)2月25日,宜昌市政府发布消息,《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今后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共有停车位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该《条例》共56条,涵盖业主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内容。明确将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市、区、街道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方联动”机制。
关于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使用,《条例》明确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前款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不得存放在个人银行账户;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存放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建设单位所有的,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供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其他公共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其设置、使用、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条例》还明确,小区内不得擅自挖掘地下空间,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分隔设施,擅自架设电线、电缆为车辆充电或者建设车辆充电设施。不得在窗户、窗台户外部分和空调室外机上摆放、悬挂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物品,不得在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等房屋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停放电动车辆。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明和说,随着广大业主对物业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切合宜昌实际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上升到地方性立法层面,对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改善城市面貌、优化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