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新规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据3月2日光明网)
签收不等于认可商品质量合格,这一条,算是说到了“网购族”的心坎上,被赞为接地气的司法解释。一直以来,“签收后不负责”的说法,在电商领域十分流行,很多商家常常以此为由,拒绝买家合理的售后要求。而这一潜规则的形成,多半是源于《快递暂行条例》中快递应送货上门,由收件人当面验收的规定。这本来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却在商家和快递企业的双重架空之下,变成了对消费者的束缚。
有些快递员把签收作为验收的前置条件,顾客不先签收就不能验货,验了货有问题,就告诉你已经签收了,没办法,完全是“死循环”;有些快递员直接将快递放在代收点或者快递柜,然后直接代签收或虚假签收,顾客根本没机会当面验货;而有些商品虽然刚快递过来的时候,看着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使用了几次后才发现质量有缺陷,却被卖家以已经拆封使用为理由拒绝退货,显然也没道理。网购商品该怎么退货,怎么提供质保服务,法律其实都有很明确的规定,商家无权自行“加戏”。
虽然说,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当面验收等法规条款,对于在网络购物中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由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也有一定的限制,而当面验收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困难之处,所以,滋生了“签收后概不负责”这样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最高法对其进行规制,明确了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的即可退货,是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打补丁”,以期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商家和快递企业,不要试图曲解法规初衷,投机取巧,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但必须看到的是,最高法发布规定,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权责,并要求人民法院对相应诉求予以支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会为了网购纠纷而去打官司的人,其实并不多,所有类似纠纷都通过诉讼来解决,也的确不现实。所以,电商平台应该及时响应,顺应法治要求,及时对售后系统进行优化调整,并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监督,畅通投诉机制,提升电商购物整体的售后质量,避免商家再在法规上“钻墙打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