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李剑军、通讯员李慧敏)“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3月1日起施行的《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向建筑物外抛物品、违规吸烟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依法“硬约束”。
《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该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法规,去年已由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了综合性、前瞻性、实用性的规定。
“条例坚持与时俱进、问题导向、综合施策,体现地方特色。”荆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林勇介绍,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该条例对佩戴口罩、禁食野生动物、使用公勺公筷等提出了要求,规定了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等内容。针对当前开车、过马路时使用电子设备影响通行安全情况,规定驾驶人驾驶车辆时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和观看视频节目;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等内容。
按照“立法解决问题”的导向,该条例重点把长期困扰荆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短板弱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养犬扰民、噪音扰民、车辆乱停乱放、出租车违规经营等纳入其中予以规范。考虑到少数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社会危害性不高,条例规定了参加社会服务代替通报批评和罚款的内容。
该条例重在教育引导,仅就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未作规定的违法行为设定罚则,包括违反吸烟管理、违反抛物管理等内容。如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法律、法规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