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评论员 程曼诗
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首次设立的歇业制度备受关注,北京、上海、湖北、重庆等多地已陆续进行首家歇业登记。
歇业制度,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登记备案后,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简单地说,就是让商事主体主动暂时“休眠”,保住企业自身品牌的同时,给有经营意愿的困难企业提供“缓冲地带”,保护企业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对于市场主体来说,相比于注销或者变为“僵尸企业”,歇业制度给予了更充分的生存发展空间,既降低运营成本,又保障合法权益;对于地方经济而言,歇业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和市场发展质量。
打破“一刀切”的注销退市,是全周期服务市场主体的生动体现。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大多强调营业的持续性特征,长期未营业的公司会面临社会及法律规范的负面评价,甚至被动退出市场。如果说致力于高效办成一件事、“一业一证”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前端发力,那么歇业制度就是优化营商环境向后端延伸。不仅关注企业开张,更是为企业在遇到突发情况下提供制度保障让其能够活下去。歇一歇,合适的时候再重振旗鼓,重新出发。
歇业制度是与国际接轨的企业管理惯例。当下,在健全歇业机制、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纠纷解决、休眠公司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我们还有很多领域有待探索。“空白”代表更多的可能性,优化营商环境无止境,只有将企业注册、变更、歇业、注销的全链条场景不断细化优化,让营商生态更“宜居”,市场主体才会进退裕如,哪怕遇到一时困难,也不必在“放弃还是苟活”上反复纠结,能够更加从容地轻装上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