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县城市管理局获悉,《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可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地点或预约回收。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生活垃圾投入市政雨(污)水管道。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