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汤炜玮、通讯员李海燕、黄洋)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到江汉区法院解决纠纷。纠纷发生后,一方起诉,另一方认为约定管辖法院的时候双方并未商定,提出管辖权异议。3月7日从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获悉,该融资租赁合同中格式条款涉嫌虚构约定,江汉区法院支持管辖权异议,并对虚构约定的企业适用诚信诉讼承诺书制度。该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后,主动提出请江汉区法院依法移送管辖。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与一家石灰石料公司发生纠纷,并将后者告上法庭。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管辖法院为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但被告石灰石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合同签订法院、原被告及相关人员住所地、货物交付地点、承租物使用地点都与约定地点不符合。而且,在签订合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向合同相对方明确提示载明管辖法院的条款。
“石灰石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反映自己不在江汉区居住工作,从未来过江汉区。结合此前受理过多起类似融资租赁案件,被告均提出管辖异议,我察觉原告约定管辖方面存在问题。”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维护司法公信力,依照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江汉区法院根据争议焦点制作《诚信诉讼承诺书》,要求当事人对关键事实作出真实性承诺,当事人承诺如出现滥用诉权、虚假诉讼、诉讼欺诈等不诚信行为,自愿承担诉讼不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审查,江汉区法院认为石灰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表示将进行合规完善。
“营商环境本质上是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坚持权益保护与合规监督并重,为企业家安心创业、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该案承办法官说,对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提供合同的一方有提示义务,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在明确知悉各项权利义务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果用来起诉的合同某些条款并不是双方意思自治情况下签订的,可以算作涉嫌虚构约定。
有相关法务人员告诉给记者,有些公司用格式条款将管辖权约定到自己方便的法院,很大程度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