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范义伟)驾驶卡丁车是时下很多年轻人喜欢的运动项目。看似专业的场地设施,防护似乎很严密,殊不知该项运动其实也隐藏着较大的安全风险。
2020年8月,武汉人小张购买某卡丁车公司经营的卡丁车俱乐部的单人票,小张在安全驾驶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中包含“本人同意自愿承担所有风险”的条款。小张按照工作人员的操作要求,穿戴安全护具并系好安全带,遵守操作规范驾驶卡丁车。在行驶过程中,卡丁车撞到赛道旁边的防护轮胎上,致小张多处受伤。后经鉴定,小张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为九级。那么,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小张未能举证证明其受伤系某卡丁车公司未注意安全义务所致,该公司向小张提供安全护具,双方签订安全驾驶协议,告知了小张应注意的事项及应负的责任,该公司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遂判决驳回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小张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中院认为,某卡丁车公司虽已向小张提供安全护具,并与小张签订安全驾驶协议,但该公司作为经营者,对驾驶现场仍然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消费者亦有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时因为高速碰撞造成冲击,致使小张的安全头盔发生脱落,头盔是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护具,发生脱落的情况能够说明某卡丁车公司并未完全履行现场监管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中院认为,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驾驶卡丁车的风险应当是知晓的,对安全驾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法院参考鉴定意见,酌定某卡丁车公司对小张的损失承担4万元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小张自行承担。因某卡丁车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该4万元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2021年11月,武汉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向小张支付4万元赔偿款。
法官说法:
因卡丁车在行驶过程中车速较快、赛道弯道多,消费者在高速驾驶卡丁车的过程中撞到轮胎墙等障碍的情况较为普遍。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认为经营者应当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车辆撞上轮胎墙也能充分保障其人身安全。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卡丁车公司作为经营者述称,目前卡丁车运动项目在场地设施、车辆管理等方面,均没有相应规范,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实际上是无标准。但作为该运动项目的经营者,即使没有相关行业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基本人身安全仍然是其法定义务,没有行业安全标准不是事故免责的挡箭牌。
本案案例并非孤例,目前,关于驾驶卡丁车受伤的类似案件也有不少诉至法院。像本案中的消费者小张,因为一次寻常的运动体验,给身体造成难以弥补的伤痛。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该类运动项目,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车速不宜过高,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