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促进消费公平”。消费公平是社会最基本的公平,事关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的大局。
造成消费不公平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部分违法商家对于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因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容易被虚高的价格、虚假的折扣、虚假的宣传所迷惑,甚至被隐瞒产品的缺陷和重大注意事项。刷单炒信、虚假评价更是让消费如同拆盲盒,能否买到优质产品、享受到优质服务完全靠运气。“店大欺客”的霸王条款现象仍然存在,如禁止自带酒水、拒绝正当退换货要求、捆绑销售、格式合同设置隐形条款等。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直接影响消费体验,降低了消费者的消费意愿。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关键是要解决好消费维权难的问题。一旦涉及维权,消费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不论在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商品信息方面,还是在时间和资源方面,单个消费者都无法和企业抗衡,甚至举证都困难。而维权需要额外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可能比维权成功获得赔偿多,所以在损失不严重的情况下,消费者大多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一些企业之所以有恃无恐,就是抓住了消费者势单力薄的弱点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有“退一罚三”的规定,但对小额消费侵权的威慑力仍然不足,何况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得到充分运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代表提出了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面等建议,这些建议落地将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提升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倒逼企业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让我们拭目以待。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要靠监管部门积极主动承担起监管责任。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拒绝和稀泥式的执法调解方式,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消费信心的源泉。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着力适应群众需求、增强消费意愿”的工作任务,促进消费公平是推进这个任务落地见效的有力措施。公平的消费环境不仅是维权渠道畅通、维权成本降低、纠纷解决高效,最重要的内涵是权益保障有力,消费者无需保持高度警惕,能随时随地大胆消费、轻松消费、享受消费,这对增强消费意愿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消费是经济循环的起点和终点。在全球疫情蔓延,国际市场萎缩,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促进消费公平,增强消费意愿,对释放国内市场需求潜力,促进内循环,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有重要意义。
稿源:荆楚网
作者:韩元元(襄阳南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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