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案于开庭前,与被告进行了电话联系,了解到被告的实际困难情况后,最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得以调解结案。
涛某与财某早年间常有生意往来,2019年双方经过了结算,由财某就剩余所欠款向涛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及借款还款期限。后因财某未如期归还,涛某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财某偿还借款本息。本案依法向财某送达了副本材料,但被告财某并未如期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于庭前当即与财某取得联系,财某电话表示欠款属实,但由于近年来生意亏损,妻女又突遭不幸,现孤苦一人工作,家中又有老人需要照顾,一时间确无法立即偿还,希望法庭能多做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对财某的遭遇表示十分同情,并与涛某进行了沟通。据涛某陈述,原告的遭遇应是属实,但所欠借款也应当偿还,可以考虑调解约期偿还,并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请。
据此,承办法官当即就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拟定了约期偿还协议,双方均表示同意,涛某也当即签订了调解协议,后又通过邮寄的方式由财某签订了调解协议,最终本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院在送达调解书时,涛某表示对财某的遭遇情况十分同情,但也希望财某能依约定偿还借款。财某表示将尽快还款,一定依约履行,并对该院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承办法官认为,法律之内,也应有天理人情,本案得以调解结案,应当是最好的处理结果。(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