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湖北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联合制定出台《通知》,对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使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价格做出规定,自3月23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在汉委属、省属和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单次检测服务费最高限价为5元,不得上浮,下调不限;单次检测服务费和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费用总和不得超过15元;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实行零差率销售。
此外,群众在公立医疗机构单纯进行抗原检测,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群众购买检测试剂进行抗原自测,不得收取抗原检测服务费。
来源: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龙华、通讯员黄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