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发展的金字招牌,是企业生存发展的肥沃土壤,是加速要素集聚的强大磁场。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湖北省公安机关不断强化执法监督,全力纠治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执法问题,保障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2021年,湖北省公安厅建立“红黑榜”案例通报制度,主动向全社会公布公安执法正反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引领和反面典型警示作用,积极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去年以来,省公安厅先后发布六期“红黑榜”案例,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此“自曝家丑”,只为擦亮法治化营商环境这块“金字招牌”。
4月14日,湖北省公安厅公布2022年第一期“红黑榜”典型案例——
正面典型案例:宜昌市秭归县公安局办理的张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1日,石家庄某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高某在秭归县以开种植技术会、送货上门等方式宣传并销售其公司生产的某种肥料。10月15日,高某等人因未办理肥料登记证和未能提供检测报告,被秭归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销售,但高某等人仍然继续销售直至10月18日被再次查获。12月9日,秭归县农业农村局调查确定两批送检肥料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后,将张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移交公安机关。同日,秭归县公安局对该案刑事立案。后经侦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至案发期间,张某、高某生产、销售伪劣肥料305.52吨,销售金额86.3万余元。
2020年9月17日,秭归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张某、高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8月,经秭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张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高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公安机关克服了跨区域、犯罪嫌疑人经营销售方式不固定、被害人分布广泛等困难,打击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反面典型案例: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办理的徐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8日,咸宁某建材公司销售经理谢某到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横沟桥派出所报案,称其公司业务员徐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12万元后不知所踪。经受案初步调查后,3月29日,咸安分局以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6月6日,决定对徐某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10月16日,徐某被江西南昌铁路警方抓获移交咸安分局。10月21日,咸安分局提请检察机关对徐某审查批准逮捕,10月28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并出具不批捕理由说明书,提出需要补充完善证据要求。10月29日,咸安分局将徐某释放并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3000元后将案件搁置。
2021年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挂案清理专项行动,咸安分局重新开展案件侦办工作。10月26日,对徐某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退还保证金3000元。目前,该案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存在的问题】
本案暴露出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存在以下执法问题:一是立案后没有全面收集证据,在检察机关要求补充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开展补证工作。二是该案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直至2021年才重新开展案件侦办工作,案件被长期搁置。三是办案中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规范,未依法及时处理保证金。
【问责情况】
2021年10月,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已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