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高伟
通讯员 卢贻斌
“他们明明知道我的电动车是偷的,还主动向我来买。如此不愁销路,使我偷车子毫无后顾之忧!”4月18日,在石首市公安局办案中心,嫌疑人周某交代。
在“2022雷火”春雷行动中,石首市公安局针对城区电动车被盗案件高发态势,组织专班全力侦破。“在排查中,我们发现租住城区北门口的中年人周某时常凌晨出门,行踪诡秘,有重大嫌疑。”专班民警告诉极目新闻记者,4月17日,警方果断收网,将嫌疑人周某抓获归案。
经讯问,50岁的周某是石首市东升镇人,是一个无住房、无职业,连户籍都没有的劣迹斑斑的人员。周某曾因盗窃和吸毒多次“进宫”,为防止打击,他从来没有办过身份证,以至户籍都已被“冻结”。
周某告诉民警,由于他好逸恶劳,父亲和兄姐都避他远之,他便四处租房,以偷盗为业。仅4月的一个星期时间,周某便盗窃电动车三辆,其中两部新车推到东升镇一电动车维修店,老板刘某明知周某的为人和车来历不明,却以“只要不是本地偷的便无所谓”来当借口,价值两三千元的电动车,他压价七八百元收购,周某明知“被宰”,但只要能出手就好。
一名牌友主动提出向周某买电动车,周某开始还“吓了一跳”:“她怎么知道我是偷车的?难道我脸上有记号?”然而,很快有“销路”的喜悦使他忘记了一切,出去一转身,便“推”来了一辆电动车。
买车人见周某车来得如此容易,趁机压价到四百元。在周某看来,尽管价钱太低了,反正自己又没有本,“见钱就卖”。
石首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李毅介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句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盗窃没有收赃渠道就没有盗窃,奉劝那些爱贪小便宜的人不要知法犯法,同样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目前,盗窃嫌疑人周某和收赃的嫌疑人刘某均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