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周寿江、通讯员戴小巍、潘雪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 助推湖北率先实现绿色崛起的意见》日前印发,指导全省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助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助推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
《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等部署要求,主动对接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发展等战略实施,积极融入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等。《意见》强调,要稳妥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做到打击和保护并重,既依法惩治损害长江生态环境资源行为,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准确把握好相关政策要求,不搞“一刀切”,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
《意见》分“强化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服务生态强省的检察担当”“全面履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服务生态强省检察职责”“健全完善长江生态保护、服务生态强省检察协同体系”“增强履行长江生态保护、服务生态强省检察能力”四个方面共计20条,明确要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形成综合司法保护格局,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全面检察保障。要坚持能动司法,注重把监督办案职能向社会深层治理领域延伸,对建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建议制度、探索建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监督报告制度作出部署安排。要健全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跨省域检察协作,优化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建设,做实“河湖长、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社会组织、科研院校的联系协作。要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建立专业人才库,加强智慧平台研发与运用,以大数据和信息科技赋能监督办案,助力解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实务难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