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范慧瑾 通讯员黄姗)为推进健康湖北建设,保障参保人员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用药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下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立了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动态调整机制。4月21日起,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通过申报评审流程,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更好惠及人民群众。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通过制定《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目录》进行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要求,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中药饮片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湖北省药品标准的要求;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且对应的中药饮片已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所申报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动态维护成功,并取得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国家统一代码。
据了解,《暂行办法》明确了申报评审流程和动态调整机制。为确保准入工作的科学性,采取医疗机构申报、市州初审、省级评审的方式实施。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向所在市州医疗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市州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合格名单报省医保局。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市州提交材料,组织临床、药物经济学、医保专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纳入名单。评审实施动态调整方式,原则上每年调整2次,对有急需用药需求的,可临时进行调整。
此外,《暂行办法》也明确了医保待遇水平。考虑到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在治疗中的主体地位、费用高低以及基金可承受能力等,《暂行办法》对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实施不同医保支付类别,其中中药饮片按“甲类”药品管理;中药配方颗粒,按“乙类”药品管理。乙类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