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龙华、通讯员黄姗、刘俊)近日,省医保局制定出台《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对我省行政区域内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申报、调整和管理做出规范。这是我省首次以政策文件方式规范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进入医保“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暂行办法》明确了我省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申请纳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中药饮片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湖北省药品标准的要求;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且对应的中药饮片已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所申报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动态维护成功,并取得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国家统一代码。同时,明确提出“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通过制定《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目录》进行管理”。
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纳入医保申报评审流程采取医疗机构申报、市州初审、省级评审的方式实施,建立一年两次的动态调整机制,对有急需用药需求的,还可临时进行评审调整。
在待遇水平上,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实施不同医保支付类别,其中中药饮片按“甲类”药品管理;中药配方颗粒,按“乙类”药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