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钱伶俐
卖几张银行卡给他人,赚几个“小钱”,就构成了犯罪?“确实如此!”5月7日,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检察院检察官以案说法,提醒市民群众切勿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承办检察官介绍,40多岁的吴某甲是大悟本地人,平时以打零工为生。2020年9月,吴某甲因为在网上赌博输了很多钱,便找弟弟吴某乙借钱,于是吴某乙先后三次让吴某甲办理了数张银行卡卖给自己,并以1000元现金作为报酬给了吴某甲。吴某甲在银行办卡时签署过承诺书,明知其弟弟吴某乙在云南边境且吴某乙告知吴某甲要将银行卡转售给他人,还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最终涉案的9张银行卡转入流水金额达573万余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藏、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个人为了谋利,非法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微信号、手机卡等提供他人使用时,事实上就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前不久,经过我们院提起公诉,大悟县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承办检察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
承办检察官提醒,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