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王杰)不得通过平台推荐、软文、“种草笔记”、编造医美日记等方式伪造“口碑”,不得通过广告代言人或“推荐官”“体验官”等形式,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12月12日获悉,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医美行政指引“20条”,规范医疗美容商业营销行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近年来,医美行业成为扩大或虚假宣传的重灾区。为规范医疗美容商业营销行为,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武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全市相关市场主体在医疗美容商业营销活动中的行为作出行政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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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条行政指引包括:
1.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2.不得宣传未经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3.不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4.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作保证性承诺。
5.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6.不得发布含有违背公序良俗、虚假或误导表述的医疗美容广告。
7.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8.不得在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中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规模,医务人员资质资历、能力水平等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9.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虚构经营数据信息、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编造用户评价、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虚构收藏量、关注量、点赞量等流量数据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不得以线上外包运营服务等方式,组织对美容整形领域相关网店的形象、规模、资质、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客户参与度等进行刷单炒信,实施消费欺诈行为。
10.不得通过平台推荐、“软文”、“种草笔记”、编造医美日记等方式伪造“口碑”,或者利用直播带货、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不得捏造事实诋毁同业竞争者,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抬高自身声誉、信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11.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不得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不得通过广告代言人或“推荐官”“体验官”等形式,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
12.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13.不得通过虚假广告、编造用户评价等形式夸大医美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
14.不得通过“整容要趁早”等不良价值观的医美广告,传导输出网红、明星类的单一审美观,推崇过度人工塑造的“标准美人”,给普通人制造容貌焦虑,实现过度营销。
15.不得仿冒知名医院、医师、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服务平台的名称、字号、简称等“傍名院”“傍名医”“傍名牌”。不得假借知名医院、知名专家进行医疗美容方面的拓客引流;不得以介绍费、推荐费等名义向知名医院、知名专家实施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6.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实施市场垄断、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17.不得在服务中随意加价,导致服务价格变动幅度大,价格虚高。医美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必须按照规定公示,不得只公示价格区间而不公示固定价格,导致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18.不得夸大手术效果,只字不提手术风险,导致消费者只追求手术效果而忽视医疗手术风险。
19.不得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利用网络违规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等假药。
20.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情形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时、全面告知相关医疗美容服务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