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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周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长阳法院依法判处缓刑,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周某某仍不思悔改,在禁渔期顶风作案,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进行贩卖,最终将自己送进了高墙之内。12月18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长阳法院获悉,该案近日已执行。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上旬,被告人周某某明知退捕禁渔政策,在清江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资丘镇锁凤湾渡口码头水域,多次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青虾等水产品进行贩卖。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长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3月至5月,明知自己在缓刑考验期内,周某某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在清江隔河岩库区多次使用地笼网等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被重罚,依法被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醒,法律无儿戏,缓刑不等于无限自由。若无视法律的威严,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任性”,就会再次触犯法律而被撤销缓刑,最终只能在高墙内追悔莫及。同时,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会造成渔业资源严重损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巨大,这是每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