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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京山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判决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依法判处王丹阳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不等,被告单位某酒业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50万元,并追缴税款9152万余元。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湖北京山市人民法院)
案情显示,自1996年起,王丹阳为积累财富,不仅非法持有枪支,还伙同王少华、向文华等人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活动,在当地形成恶名。
2006年8月,王丹阳成为某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6月至2007年9月期间,为维护公司利益,王丹阳指使王九龙、邹军等人先后实施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王丹阳为纠集者,以王九龙、向文华、邹军、胡文勇、王少华5人为其他成员的团伙组织。
1996年5月至2017年12月,该团伙长期盘踞在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先后实施2起犯罪活动,16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造成多人受伤。被害人中既有公司股东又有竞争对手,也有普通群众及司法工作人员。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逼迫他人下跪、退出正常经营活动、离开巴东县、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中个人还分别实施挪用资金、妨害作证、信用卡诈骗、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影响恶劣。
2013年1月至2021年11月间,该酒业公司在王丹阳、总经理曾庆洲的主持和授意下,采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共计逃避缴纳税款9152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王丹阳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表现、从犯或累犯情况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