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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两项地方环保标准的修制订情况。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新发布的两项地方标准,有利于引导全省磷矿开采行业和生物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均有效填补相关领域的行业空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讯员供图)据悉,“三磷”企业废水排放是加剧长江流域磷污染的重要原因,湖北的磷矿开采水污染物排放,此前主要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在执行此标准过程中存在限值不严格、行业污染物指标不完善等问题。此外,传统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是导致我国大气环境污染和温室效应的重要影响因素,湖北此前仅依据2014年颁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参照燃煤锅炉执行”进行管理,已无法适应生物质锅炉大气排放的管理需求,同样亟需出台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环境科学院副院长凌海波介绍,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次《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湖北省磷矿开采企业水污染控制以及执法部门环境监督提供直接依据,填补以往无专门针对磷矿开采行业的国家或地方标准的空白。新发布标准中的控制污染物为9种(类),是针对本省环境情况,更加严格要求了总磷、悬浮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排放限值与此前行业管理应用的《综合排放标准》相比,均严于或等同于其一级排放限值。
同时,本次新发布实施的《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选取企业较多的武汉、鄂州、黄冈、荆门等地进行数据采样分析,先后赴外省市调研学习,经过十余轮次专家会审和专题座谈,完成标准编制和发布筹备工作。该标准规定了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控制因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排放达标判定等内容。与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比,对生物质燃料污染物排放更具针对性,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设定也更符合湖北不同地区生物质供热产业发展水平和各地大气污染环保要求,便于地方政府统一监管执行。
省生态环境厅科合处处长张忠华介绍,两项标准的发布实施,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减轻总磷和氨氮等导致的水体富营养化,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缓解温室效应,为湖北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有效的依据和指导。通过提高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可从源头倒逼行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有利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优化,有利于引导湖北省磷矿开采行业和生物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截至目前,围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等方向,湖北已累计颁布地方标准30余个,标准体系日趋完善。下一阶段,省生态环境部门还将组织对全省磷矿开采企业废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和全省生物质能产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治理情况开展检查,鼓励已经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采用标准,对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切实推动改善湖北水环境质量和大气环境质量,提升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