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吕鉴蕾 通讯员李玉、柯陆珺慧)1月6日上午,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项金桥作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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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印发的报告中,还以附件形式公布了该院办理的13起典型案例,涉及服务保障大局、守护美好生活、维护公平正义等三方面内容。
案例1:韦某某、张某某等12人跨境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9年12月,张某某与缅甸上线联系购入毒品,韦某某等人先后两次将总重量为8.69公斤的毒品运送至大冶市交张某某等人转卖。同月底,韦某某等人再次将19.204公斤毒品从缅甸运送至大冶市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截获。
鉴于该案地跨中缅两国、国内两省六市,涉案毒品重达20余公斤,黄石市检察院、阳新县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搜集固定关键证据,破解犯罪嫌疑人“零口供”难题,查明了毒品来源、交易经过和非法获利等事实。
该案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韦某某等2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对张某某等3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余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或十五年有期徒刑。
案例2:黄石检察机关督促履行耕地占用税征收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4月,黄石市检察院统筹开展耕地占用税公益诉讼专项行动。
各基层检察院通过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查询税务信息、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查明2018年至2021年期间部分企业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因相关信息共享及协作机制不畅等原因,行政机关存在履职困难。黄石市检察院决定从个案办理延伸到类案监督,办理该系列案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履职,分别向黄石市税务局、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发检察建议。
经检察建议督促后,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黄石市税务局及时对接,建立协作机制。黄石市税务局印发《全市耕地占用税专项治理方案》,部署开展耕地占用税专项清理行动;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和湖泊局、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全市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机制的通知》。
截至目前,黄石税务机关已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约3.06亿元。
案例3:涉市场主体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申请跨市县经营活动监督案
2021年7月,湖北某环保科技公司负责人徐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法进行社区矫正。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徐某某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大冶市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批准徐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
经回访调查,通过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值较上年增加2000万元,税收增加100余万元,就业岗位增加120个,企业累计获专利62个,检察机关助力企业生产经营成效凸显。
案例4:某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合规案
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某物流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接受6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20余万元,并已全部抵扣税款。
2021年12月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西塞山区检察院迅速派员提前介入。经查,涉案企业属辖区规模以上企业,现有物流车辆231台,员工280人,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具有较大贡献。
2022年3月,西塞山区检察院决定启动企业合规监管考察,督促企业制定合规整改计划,采用公开选任合规监管人,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适时参与监督等方式公开合规监管考察工作,尤其针对长途物流外包业务,引入第三方平台,有效解决个体运输司机无法开具发票的问题,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在合规监管中,涉案企业自查发现700余万元同类犯罪事实,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报告,并主动退缴全部税款。经过监管考察及评估验收合格后,西塞山区检察院对该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
案例5:白某某、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年8月,湖北某高校在校学生白某某、周某某为非法获取好处费,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自己银行卡协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案发后,白某某、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黄石港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白某某、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且二人在校表现一贯良好,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从宽处理,能够帮助他们继续留校完成学业。2022年5月,黄石港区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同月底,黄石港区检察院对白某某、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当面进行法治教育。目前,白某某、周某某均已顺利毕业并参加工作。
案例6:涉军遗属蔡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2021年8月,退役军人王某某与其女儿在路边候车时,被倪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倒,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倪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倪某某未进行赔偿。
2022年5月,下陆区检察院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司法救助线索审查移送机制后,下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该线索移送至下陆区检察院。为切实保障退役军人遗属权益,下陆区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王某某遗属蔡某某发放救助金2万元。
同时,邀请区司法局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多次到案发地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促成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推动被告人与被害军人遗属调解,促使民事赔偿金一次性赔付到位。
案例7:饶某某、王某某等人支持起诉案
2019年4月,大冶某置业公司与湖北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湖北某建筑工程公司负责某房地产项目2#、3#楼的工程建设。
合同签订后,2#、3#楼项目负责人丁某某分别与木工班组、泥工班组负责人饶某某、王某某等人签订《分包单位结算单》。施工完成后,丁某某未按照协议支付报酬,拖欠100余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00余万元。
2022年10月,大冶市检察院获取线索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发现饶某某、王某某等人法律意识匮乏,缺乏诉讼能力,遂依法向大冶市法院发出支持起诉决定书,支持饶某某、王某某等100余名农民工维权讨薪。2022年12月,大冶市法院做出判决,饶某某等人的诉求得到支持,有力保障了农民工“薪酬安全”。
案例8: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4月,阳新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罪未成年人存在文身问题。
同年5月,阳新县检察院通过走访、调查取证,发现部分文身店在无证照情况下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及文身清洗服务。阳新县检察院依法向阳新县卫生健康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查处无证文身、消洗文身等违法行为。
同月,阳新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对全县32家涉及文身、纹绣等相关场所开展联合专项执法,对检查发现的4家无证经营场所查处取缔,对6家瑕疵经营、超范围经营场所采取重办许可证等分类治理指施,铲除“无证上岗”、“带病上岗”问题。
阳新县检察院与卫生能康、市场监管、公安等多部门共建文身行业管理共治机制,通过定期执法检查,组织经营培训,督促张贴“文身风险提示单”、签订“经营者承诺书”等方式,规范文身行业守法经营。
案例9:曹某某违法占地建房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2014年9月,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出让人芦某某提供的地基购买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认定曹某某违法占地建房,并对曹某某作出处罚决定。
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后又向阳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曹某某因该案被列入征信“黑名单”。
曹某某认为其并未违规建房,遂于2022年2月向阳新县检察院申请监督。经调查核实,实际违规建房主体并非曹某某,而系刘某某。阳新县检察院遂先后向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阳新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相应处罚决定和执行裁定,相关部门均采纳检察建议。
为提升检察监督成效,阳新县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效用,推动阳新县政府出台《阳新县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开展“土地非诉执行专项活动”,发现问题线索20余条,发出检察建议6份,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同向共赢。
案例10:快递行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2月,铁山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多家快递企业的快递单对公民个人信息未进行隐匿处理。
同月,铁山区检察院向黄石市邮政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对相关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履职。2022年4月,黄石市邮政管理局书面回复进行整改。但铁山区检察院经“回头看”发现,仍有个别企业未落实整改,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22年6月,铁山区检察院组织检察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向黄石市邮政管理局送达诉前整改告知函,决定暂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暂缓期限为一个月。黄石市邮政管理局在暂缓期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联合网信办、公安局印发《关于加强全市邮政快递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通告》,在快递营业网点张贴宣传推广。
2022年7月,铁山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快递网点和快递企业当日揽件面单进行再次“回头看”,整改效果显著。2022年8月,铁山区检察院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案例11: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案
2021年12月,阳新县法院向阳新县检察院移送《公函》,称在审理阳新县某融资担保公司诉阳新县某果蔬专业合作社等5家单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阳新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发现,该五家单位并非“过桥”资金实际使用者,涉案还款协议均为虚构。2022年1月,阳新县检察院向阳新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驳回诉讼清求,阳新县法院采纳该建议。
2022年8月,阳新县检察院向县财政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阳新县财政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过桥”资金、县域经济发展调度出借资金清查等专项行动,共清查资金3733.18万元,及时收回资金1296.51万元,并将不履行还款协议的12家企业起诉至法院,发现涉嫌诈骗线索1条,财政资金管理漏洞线索2条,已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着力推动财政资金监管社会治理成效。
案例12:付某等3人危险作业、非法经营案
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付某等人未经许可,在大冶市多个乡镇非法安装储油罐,使用私自改装的移动加油车提供加油服务,非法获利20余万元。2022年9月,大冶市检察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非法经营罪,对付某等3人批准逮捕。
以该案办理为契机,大冶市检察院向大冶市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应急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按照职责分工对成品油流通领域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依托侦查与监督协作配合办公室及时跟进,经多部门联合行动,先后没收转运非法储存的汽油37.88吨,没收非法移动加油设施40个,安全处置违法储油罐6个,扣押非法运油车辆2台。
经检察机关监督,非法移动加油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多处重大安全隐患得以消除。
案例13:张某某民事监督申请重复信访案
张某某因父亲在医治期间死亡,将医疗单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张某某等人不服判决,经法院二审、再审驳回,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后,仍持续向省委政法委等单位重复信访。
2022年4月,湖北省检察院将该案作为重点案件交黄石市检察院办理。黄石市检察院迅速成立化解专班,在查明原审判决正确,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并无不当的情况后,并未就案办案,而是努力引导张某某理性看待医院诊疗手段和司法机关处理意见。
2022年6月,黄石市检察院多次走访医疗单位,并邀请省医疗专家、听证员举行检察听证会。经专业说理和权威解答,信访人心结终于彻底解开,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